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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明確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政策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7日 05:38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本報記者 周明 北京報道 國家稅務總局昨日發出通知稱,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稅后利潤直接再投資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資事項,并在國家工商管理部門完成變更或注冊登記的,可以按照法律及其有關規定,給予辦理再投資退稅。對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預分配利潤進行再投資的,不給予退稅。 通知還指出,外國企業向我國轉讓專有技術或提供貸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項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簽訂,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免稅條件,經稅務機關批準給予免稅的,在合同有效期內可繼續給予免稅,但不包括延期、補充合同或擴大的條款。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做好合同執行跟蹤管理工作,及時開具完稅證明。 另外,對于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8年后條件發生變化的處理方法,稅務總局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法律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2008年后,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性質或經營期發生變化,導致其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仍應依據法律規定補繳其此前(包括在優惠過渡期內)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各主管稅務機關在每年對這類企業進行匯算清繳時,應對其經營業務內容和經營期限等變化情況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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