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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野樓盤依法依理依情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5日 16:44 天津日報
對在農村原建設用地上開發的住房,可經合法程序,將其納入住房社會保障體系,轉為經濟適用房、限價房等保障性住房,緩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壓力 新華社北京3月4日電 (記者 王婭妮) 不斷上漲的房價,讓不少購房者望而卻步,價格便宜但屬違規開發的“野樓盤”成了無奈之選。正在召開的政協會議上,全國政協委員郭松海提出,各地政府處置“野樓盤”時要依法依理也要依情。 郭松海委員介紹,“野樓盤”也就是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由開發商或當地村集體開發建設銷售的房屋,不能獲得建設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其“房產證”多由鄉鎮政府自制頒發。“野樓盤”多位于城鄉接合部,由于不繳納土地出讓金和各種稅費,因而成本低廉,價格也遠低于正規開發的樓盤,對百姓具有相當的吸引力。加上利潤很高,違規開發勢頭猛烈。 郭松海委員認為,小產權房是在我國城鎮化迅速發展、集體土地法規體系不健全的大背景下產生發展起來的。如何解決這一問題,是一場體制政策和民生的艱難博弈,必須依法依理依情地處置,“一刀切”的辦法是不現實的。 郭松海說,必須明確的是,對占用耕地參與小產權房開發獲利的,政府要對開發商予以嚴懲,并追究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與法律責任。對在農村原建設用地上開發的住房,可經合法程序,將其納入住房社會保障體系,轉為經濟適用房、限價房等保障性住房,緩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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