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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委員支招兒讓小產權房走出灰色地帶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4日 16:32 大眾網-大眾日報
本報記者 董卿 魏然 名詞點擊: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由開發商或當地村集體開發建設銷售的房屋,它不能獲得國家建設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其“房產證”多由鄉鎮政府自制頒發。多位于城鄉接合部,由于不繳納土地出讓金和各種稅費,因而成本低,價格比商品房低得多。 現實情況: 青島市新市民王小姐在青島工作5年了,今年決定在青島買一套新房。上周,她在李村一家房屋中介看到一處今年年底即將銷售的新樓盤,每平方米的售價為3100元。王小姐覺得撿了個大便宜,立即選購了其中一套80平方米的房子,并與中介簽訂了一份房產認購合同,交了4000元押金。可之后她才發現,這處新樓居然辦不下房產證,換句話說,她買了一套“小產權房”。 有關監測數據顯示,小產權房已達到現存全國實有村鎮房屋建筑面積330億平方米的20%以上,其中僅涉及到村鎮住宅的就有50多億平方米。僅北京一地,小產權房總量占到了市場在售樓盤總量的近兩成。 記者發現,首批購買“小產權房”的人員成分復雜,有本村農民、外村農民,有城市居民,甚至還有非本市市民。購買小產權房存在巨大風險,諸如不能按揭,沒有完整產權,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等。事實上,對小產權房的各種潛在風險,絕大部分購房者也都了解。但由于“大產權房”價格太高,于是,小產權房成為除商品房、廉租房、經適房、限價房外的另一種城市房屋供應類型。 委員建議: 山東經濟學院房地產經濟所所長郭松海委員建議:小產權房的處理,必須在真正理解立法宗旨的基礎上,深入分析各種情況,采取十分審慎做法,全面、綜合地將其作為一個系統工程來完成,單一政策已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不能使用強迫手段“一刀切”。 郭松海認為,對開發商占用耕地參與“小產權房”開發獲利的,政府要沒收、罰款,保障耕地這根底線不能破。“小產權房”違規開發嚴重的地方,往往與街道辦事處、村委會權力人有著某些利害關系,也與主管部門執法不及時、不嚴格相關,或涉及到腐敗問題。因此,應實行問責制,面對新的土地違法形式,應該制定專門的管理辦法,并增加“破壞土地資源罪”這樣的法律條款;對違規購買村民住宅的客戶應追繳非法收益,并作出應有的經濟處罰;對占用耕地在建的“小產權房”該拆的拆,該停的停! “把原農村建設用地上開發的住房納入住房社會保障體系、對已開發出售的商品房補辦手續,予以合法化,或許可以給已經買了‘小產權房’的居民吃一顆定心丸。”郭松海說,“此類住房可將其轉為保障性住房,擴大城鎮經濟適用房、限價房的市場供應,還能起到平抑城市商品房價格的作用。因為在農村購買小產權房的,多是城市里買不起高價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居民,可對他們進行核準身份,補辦手續,補繳土地出讓金、稅費,從而合法獲得國家的房屋產權證。” 郭松海認為,解決小產權房的根本是要為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流轉提供法制保障。他說:“在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強調了“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村莊、集鎮、建制鎮中的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這就為農村建設用地合法建設提供了依據。” “這是一個如何轉型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標志著中國徹底改變城鄉二元結構的規劃制度,進入城鄉一體化的規劃管理時代。與此相對應,土地使用權的商品化及其管理,也應突破城鄉壁壘。應依據《憲法》原則,總結廣東、成都、重慶、上海等地的試點經驗,逐步建立起集體所有土地完整的法規體系,為處置‘小產權房’所在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以法制保障,成功地讓‘小產權房’走出灰色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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