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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質疑國企上繳利潤方案合法性(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2日 11:36 法制日報
比例是否涉嫌“一刀切” 《暫行辦法》規定,根據不同行業,分三類執行:煙草、石油石化、電力、電信、煤炭等資源型企業,上繳比例為10%;鋼鐵、運輸、電子、貿易、施工等一般競爭性企業,上繳比例為5%;軍工企業、轉制科研院所企業,上繳比例三年后再定。 對于此項規定,社會各界紛紛質疑5%和10%的制定依據是什么?上繳的國企利潤最終會用在什么地方? 據錢衛清介紹,國外的通行做法是:國有股東的代表都被要求將國有企業的紅利轉給財政部門,用于公共支出。 丹麥、芬蘭、法國、德國、新西蘭、挪威、韓國以及瑞典等國都是如此,而且上繳的紅利比例也不低。 如在法國,國有企業在按稅法規定納稅外,如有盈利則必須按50%的稅率上繳所得稅。其他很多國家國企上繳的紅利比例,也都遠遠高于我們目前的比例,有的國家要求上繳的紅利為盈利的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甚至更高。 “目前《暫行辦法》規定的上述比例所依據的數據從何而來,是否經過評估、論證和科學分析都不得而知!卞X衛清說。 江平教授認為,準確地說,每個企業上繳多少利潤,應該根據自身具體情況而定。不宜搞“一刀切”。但他建議公眾應理解目前這種“一刀切”的做法。因為中國的國有企業改革情況非常復雜,F在政府部門能定一個上繳比例,本身就是一個進步,有個標準總比沒有好吧!當然目前這個上繳比例制定的確有些粗,將來應更進一步細劃。 國資收益管理是否納入公司法體系 國有企業、國有股權是國家投資形成的,國家作為投資者理應收取投資收益。這是國有企業向國家上繳利潤的基礎。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所有的企業都統一實行公司制,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 但《公司法》在涉及到國有企業改制的過程中存在兩個關鍵問題,即資本制度改革和管理制度改革。《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經營有了利潤后,首先應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然后再根據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任意公積金后,才是對股東進行分紅。 然而,此前國有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并沒有按照上述《公司法》的財務管理制度來執行。《公司法》在此被割裂成兩截,即國有公司的管理制度是按照公司法規定來實施,但資本管理制度則另外有一套自己的規定:所有的國有企業利潤都歸自己所有,既不分紅也不提取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 對于這樣的問題,江平教授談到,這也是那些占據壟斷市場地位的國有大企業員工工資很高的原因。這樣的狀況肯定是不合理的。 既然所有的企業都要實行公司制,那么就要按《公司法》的制度統一來執行!豆痉ā访鞔_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因此不管是民營企業還是國有企業,都應按照公司統一的財務管理制度來提取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對股東進行收益分紅!苯秸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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