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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事故直接責任人可處上年收入50%罰款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7日 16:35 北京日報
據新華社北京2月26日電(記者隋笑飛周瑋)企事業單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對單位給予處罰外,還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罰款。為增加水污染防治的力度,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三審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增加了上述規定。 二次審議修訂草案時,有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企業事業單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對該單位給予罰款等處罰外,還應規定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也可處以罰款。因此在第三次提請審議草案中增加了以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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