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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下發央企負責人年度業績考核補充規定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6日 00:48 證券日報
□ 本報記者 劉麗靚 國務院國資委日前下發了《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補充規定》。規定指出,企業發生經國資委核準批復的重大資產重組、購并及整體上市等情況,且對企業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的完成產生了較大影響的,國資委給予追溯調整。 根據《考核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企業利潤總額、企業凈資產收益率考核目標值原則上應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 補充規定指出,企業取得非經常性收益影響利潤總額指標完成在15%以上,未在核定考核目標值時剔除計算的,在計算考核結果時,對影響超出15%部分減半計算。 補充規定指出,對目標值與實際完成值差異過大企業,適當扣減考核得分。剔除合并、重組和會計準則調整等客觀因素影響,國資委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發現企業以前年度經營成果嚴重不實的,將對企業以前年度業績考核結果予以調整,并相應扣減有關責任人當期績效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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