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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以實際工資取得時間為準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2日 21:30 CCTV《經濟信息聯播》
目前國內很多單位發放工資薪水的時間不太一樣,有的在月初發放當月工資,有的在月底發放當月工資。那么從3月1號開始施行的新的個人所得稅條例,到底如何來界定費用減除標準的呢?來聽聽國稅總局負責人的解釋。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處長葉霖兒說:“就是說納稅人從2008年3月1號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以適用這個每月2000元的費用減除標準,并且計算應納稅款。012319而納稅人在3月1號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是否在3月以后入庫,只能適用每月1600元的費用減除標準,并計算納稅稅款。” 舉個例子來說,納稅人取得的二月份的收入,應扣的稅款實際上是在3月份入庫,這樣他只能適用每月1600元的費用減除標準。如果納稅人所在單位將2月份的工資、薪金延遲到3月份發放,盡管可以適用每月2000元的費用減除標準,但是納稅人3月份的工資、薪金也要相應延遲到4月份發放,并依此類推。否則3月份就存在同時取得2月份合3月份兩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條例規定,應將當月的全部工資、薪金合并計算納稅,這樣事實上會加重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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