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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化肥出口關稅上調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9日 06:49 人民網-人民日報
本報北京2月18日電 (記者 李麗輝) 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8年2月15日起,對部分化肥產品出口關稅稅率進行調整。分析認為,此舉是為了抑制近期我國部分化肥產品出口增長過快局面,確保國內化肥市場的供應和價格穩定。 ——調整磷酸氫二銨(稅號:31053000)、磷酸二氫銨及磷酸二氫銨與磷酸氫二銨的混合物(稅號:31054000)的出口暫定稅率,2008年2月15日至9月30日稅率提高至35%;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仍實行20%的稅率。 ——對部分含磷復合肥(稅號:31052000、31055900、31056000)開征出口暫定關稅,2008年2月15日至9月30日實行35%的稅率;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實行20%的稅率。 此外,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8年2月15日起,對進入所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用于建區和企業廠房的基建物資,入區時不征收出口關稅。對區內生產企業在國內采購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原材料,進區時不征收出口關稅。區內非生產企業(如保稅物流、倉儲、貿易等企業)在國內采購進區的清單列明原材料不享受該政策。 上述政策僅適用于具有保稅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和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置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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