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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地方首富的興衰與罪罰:罪與非罪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8日 14:03 《財經》雜志
為首者南通商業銀行(現已重組為江蘇銀行),此時已受地方政府之命,即將向南通中院申請寶港破產。在正式申請前,南通商行于國慶期間將寶港存于該行的一筆4250萬元存款,緊急劃入另一賬戶沖抵貸款,從而在破產清算前搶先兌現了部分債權。 10月8日,國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江蘇高院受理南京四家債權行訴前保全的申請,派員前往南通查封寶港資產,發現已無物可封。 10月9日,南通中院發出民事裁定書,宣告寶港進入破產還債程序。裁定書稱,南通商行申請寶港破產還債,法院已于10月8日立案受理。 這一破產程序的啟動,令寶港和陳氏企業遍布南京、上海、鹽城三地的債權人,必須中止相應債務訴訟,一應案件均須納入南通中院掌控下的破產案中,統一處置。 破產博弈 南通中院的一紙破產令,暫時平息了亂局,卻開啟了一場圍繞寶港資產處置的暗戰。 暗戰開端,陳氏父子即被司法強制手段剝奪自由,喪失了重組的參與權。南通政府方面組成的企業監管組以及此后成立的清算組,成為各家債權銀行的談判對手。 2005年10月14日,以工行江蘇分行為首的八家債權行,向江蘇省政府提交報告,請求中止寶港破產程序。報告直指破產程序行事倉促、政府監管組自行其是,令眾多債權人無從知曉公司的實際資產負債,亦無從參與資產處置。 “一旦寶港被正式裁定破產,則各債權行的風險資產將立即轉化為現實的巨大損失。”八家債權行明確表示,愿以貸款展期等措施來配合企業重組。 10月26日,南通市政府召集各家債權行舉行第一次情況通報會,一位副市長執意將寶港案發歸咎于上海五礦報案及陳氏父子“失蹤”。對于債權行的重組提議未置可否。 一位債權行方面的知情人士告知《財經》記者,在寶港破產案處置的前期,南通市政府監管組始終向債權行封鎖信息通道,以司法調查為由,拒絕債權行調閱寶港的一應財務資料。 2005年11月,監管組在既未獲陳保存授權、也未充分與各方債權人磋商的情況下,將寶港在狼山港的庫存大豆悉數售予美國嘉吉公司,得款2.14億元人民幣。同時,監管組亦將寶港廠區設備以年租金960萬元租給嘉吉。 直至2006年4月,南通市政府監管組才向債權行出具了第一份寶港資產審計報告——截至2005年10月11日,寶港原賬面總資產13.43億元,總負債為14.57億元,資產負債率108.49%。經審計調整,企業總資產8.07億元,總負債11.65億元,資產負債率升至144.36%。 據此報告,監管組向包括上海五礦方面的債權人委員會提出整體60.66%的償債率,遭到拒絕。 多家債權行及上海五礦此后分別在江蘇和上海提起訴訟,將南通港口集團列為貸款糾紛案的關聯被告。2006年9月,在江蘇省政府、省銀監局和省高院的調解下,寶港監管組與債權人最終達成了償債率為75%的清償協議,整體償債金額約在7.5億元。由于寶港和陳氏家族尚有部分資產未處置完畢,南通地方政府以國資機場、鐵路為抵押,先行墊付了1.5億元的償債缺口。 在債權人方面看來,此時的南通政府,方從行政和司法手段解決問題的思路轉回市場化破產重組的軌道,其角色亦從越位的裁判者恢復為民營企業債權人。但正如一位債權人律師所言,將一列高速行駛的列車強行剎車,損失在所難免。寶港破產案最終造成數億元現實損失,對地方政府而言教訓沉重。 罪與非罪 2007年6月21日,陳保存、陳劍父子聽聞了法院對其個人命運的判決。 南通市中院一審判決:寶港兩股東陳保存、陳劍虛報注冊資本、挪用資金、合同詐騙三項罪名成立,分處有期徒刑14年、9年。 法院認定,寶港約1億元注冊資本中,有三筆共計9800萬元的注資款系從寶港劃出,經鹽城關聯企業轉入陳氏父子名下,最后進入寶港驗資程序。 關于挪用資金罪,是指2003年六七月間,陳氏先后從寶港劃出9268萬元,用于收購家鄉鹽城的部分資產。 合同詐騙罪,則指寶港在2005年4月至8月間發生的16筆銀行貸款(包括信用證和承兌匯票兩種形式),屬于騙取狼山港擔保及重復質押。 此案檢方南通市檢察院指出,陳氏自1999年創立寶港伊始,始終靠貸款發展,公司一直資不抵債。因此,寶港相關貸款均為陳氏在“明知公司資不抵債,無合同履行能力”的前提下騙取獲得。 而辯方律師則指出,企業負債經營的事實并不能用以證明其騙貸。而關于挪用資金,辯方強調,刑法將挪用資金罪作為侵犯財產罪的一種,而陳氏父子即為寶港公司的全體股東,“處分自己的資產并未侵犯自己的財產權”。關于寶港以騙取狼山港擔保及重復質押的手段騙取銀行貸款,辯方歸之于企業、港口與銀行間多年的合作模式,不應將責任全部推給寶港。 就在一審判決書發出后的第九天,南通市中院再次發出一份一審判決書,對前一判決書做了多處修改。其中有四處關鍵表述修改:前一判決書稱,陳保存的寶港油脂公司由于種種行為“導致××銀行××萬元貸款不能歸還”,在后一份判決書中則全部改為“導致××銀行××萬元貸款被騙”。 此外,前后兩份判決書還存在指控金額不一致、認定罪名前后沖突、證人姓名錯誤等多處紕漏。 2008年1月22日,陳保存在二審法庭上說,前后兩份判決書不一致處“共計二三十處,誤差太大”。他表示,一審判決書前后修改,與其罪名的事實定性有重大關系:前一判決書“不能歸還”的陳述一般針對經濟行為中的債務糾紛,與之對應的邏輯后果為“歸還所欠錢款”,屬民事糾紛;而依據第二份判決書“被騙”的陳述,則對應后果為涉嫌“詐騙”。 “由于法庭疏忽,判決書有少許改動,需要更換。”對于一審法院當時給出的這種解釋,陳保存表示無法接受。 據了解,裁判文書的形成在法院內部通常經歷數道程序。首先是合議庭討論,討論結果交由主審法官起草判決書,然后由庭長簽發。需經審判委員會審議的案件,則由法院主管院長簽發。簽發程序完成后,判決文書將打印并加蓋法院公章,最后送達當事人手中。 類似南通中院此類在一審判決文書送達后,再對關鍵性表述進行修改的情況,據悉在全國各級法院鮮有出現。 一位法律專家指出,裁判文書是司法公正的最終載體,其權威嚴謹性不容侵犯。在中國,由于訴訟程序體系不完善,法院發出判決后又作修改確實有所發生,但修改也僅能限于個別字詞書寫錯誤等技術性問題。如果是實質性表述的修改,不經開庭審理不能任意改動。 2007年7月4日,面對前來看守所探望的律師,陳保存曾有言:“民營企業在發展初期需得到政府幫助和支持,做大做強后仍需得到政府支持。” 這位身陷囹圄的民營企業家的人生感悟,依然構筑在他曾經稔熟并因之失陷的政商“潛規則”之上。 本刊記者王真,本刊實習記者朱玲燁、吳大康、劉夢妮對此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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