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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合同有偽造之嫌 離職員工敗訴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8日 07:40 每日經濟新聞
BY 宋文明 每日經濟新聞 李鴻光 通訊員 原為某證券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總經理助理的黃先生,在被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后,手持兩份內容大相徑庭的《補償說明》和《補充意見》,起訴該公司承諾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增加的經濟補償金7.6萬余元。而公司則訴稱賠償金額高達7萬元的《補充意見》為原告利用職務之便偷蓋公章偽造的。近日,上海靜安法院認定無法確認《補充意見》證明效力,僅確認雙方簽署《補償說明》成立,由該證券公司支付黃某2006年1至4月份獎金17940元,報銷黃某2006年7月手機通訊費342.10元。對黃某其余訴請均不予支持。 2005年5月1日,該證券公司聘請黃某擔任公司人力資源部總經理助理一職,雙方簽訂期限自2005年5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的勞動合同。2006年7月31日,公司書面通知黃某自2007年7月31日起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8月11日,雙方簽訂了《補償說明》,公司給予黃某解除合同的補償金2.6萬余元。同時承諾2006年度公司本部若有年度獎金發放,公司按人力資源部員工平均獎金核定黃某2006年1至4月份獎金額度。隨后,公司向黃某發放補償金和保險醫療費,為黃某辦妥了退工手續,退工日期為2006年7月31日。 2007年9月4日,黃某持不服勞動仲裁的裁決書起訴到法院稱,在2006年8月11日,公司與自己簽署了兩份補充(償)說明,卻未兌現承諾現要求公司支付2006年度獎金、經濟補償金等7萬余元,報銷2006年7月至8月的手機費588.94元。 法院認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不但要審核當事人提供證據真實性、關聯性,還要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予以考慮。針對黃某提供的《補充意見》,法院以為首先《補充意見》落款時間為2006年8月11日,與《補償說明》落款為同一天,而同一天形成的《補充意見》與《補償說明》內容卻大相徑庭,一般情況下解約條款完全可以簽署在一份協議中,沒有必要在兩份協議中分別約定;其次《補充意見》中公司人力資源部公章加蓋在空白處,與印章通常加蓋在公司落款處不符;再次一個企業無論在制定規章制度,擬訂合同,還是在與員工簽署解約協議方面,通常由專人草擬文本條款,用詞斟句比較嚴謹規范,而《補充嚴謹》用詞口語化,語句也存在不通順與公司慣常做法不符;最后證人的證詞反映作為總經理助理的黃某,有單獨接觸部門章和使用部門章的機會,法院難以確認《補充意見》的證明效力。遂法院認定《補償說明》為有效,而《補充意見》為無效的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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