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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周明 北京報道
財政部日前公布的《財政部、中宣部、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關于在文化體制改革中加強國有文化資產管理的通知》指出,黨委宣傳部門要進一步做好宣傳文化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文化體制改革的組織協調和宣傳業務的指導工作,重大國有文化資產變動事項的審查把關。
通知指出,要嚴格規范和履行國有文化資產管理的審批程序。國有文化企事業單位要遵守國家現行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資產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
同時,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必須嚴格遵守中央有關文化體制改革的規定和政策,認真做好資產清查、資產評估等基礎工作,資產變動事項經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國有文化企業開展投融資活動,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資產評估工作,評估結果須報同級財政或國資部門備案或進行合規性審核;變更國有資產產權、國有股權,改變國有資產使用方向等事項,須報經同級財政或國資部門審批后,按照有關程序辦理;凡涉及前述重大國有文化資產變動事項,須經同級黨委宣傳部門同意。
另外,已授權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管的國有文化企業,其資產監管仍繼續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資產管理關系是否需要變動,由地方黨委、政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