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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東方董事長詐開信用證騙取逾3億一審判無期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0日 14:32 正義網-檢察日報
近日,由陜西省西安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寧波東方經濟發展(集團)總公司董事長陳行瑋信用證詐騙一案,經西安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作出一審判決,以信用證詐騙罪判處陳行瑋無期徒刑。 被告人陳行瑋,系香港公民,除擔任寧波東方經濟發展(集團)總公司董事長外,還擔任香港國際經濟發展有限公司、香港雄昌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董事長。從1998年2月至2001年3月,陳行瑋以自己在內地和香港的公司有所謂貿易往來的名義,先后從中國銀行陜西省分行騙開信用證139份,將信用金從議付行意大利商業銀行香港分行足額套取,2001年3月,中國銀行陜西省分行發現異常停開信用證,致使從2000年12月至2001年3月最后開出的20份信用證實際形成承兌行中國銀行陜西省分行自己承擔,而由中國銀行陜西省分行承兌的信用金3700萬美元,折合人民幣3億零6百多萬元,最終被陳行瑋成功騙取。 經營受困想出歪招 1997年下半年,寧波東方經濟發展(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寧波東方)面臨銀行貸款到期、企業發展資金短缺的局面,被告人陳行瑋便決定通過虛構貿易背景,使用虛假單證,在銀行騙開信用證的方式給公司融取資金。為此,從1997年9月至1998年2月,被告人陳行瑋以寧波東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經與中國銀行陜西省分行某負責人商議,以寧波東方給中國銀行陜西省分行的下屬公司陜西金達實業公司中參股60%的方式合資成立了陜西金達貿易發展有限公司。1999年6月,寧波東方又受讓了中國銀行陜西省分行實際持有的陜西金達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其余40%的股份,使該公司成為其全資子公司,并將公司名稱變更為陜西頤康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西頤康)。 從1998年2月開始,被告人陳行瑋以其在香港注冊并實際控制的香港國際經濟發展有限公司的名義(以下簡稱香港國際)偽造了多份提單,開始依信用證形式進行所謂代理進出口貿易。 以信用證代理進出口貿易的一般程序是:國內公司購售貨物如需與境外公司或香港、澳門等特別行政區域公司交易,得先行找一家國內外貿公司代理,簽訂代理協議。代理協議,需明確價格、交貨期、開證時間、開證保證金、代理費等,在收到國內公司的開證保證金(信用證金額的15%)后,外貿公司通過當地中國銀行向外開出了遠期信用證,由中國銀行承兌支付信用金,這樣的話議付銀行可先行支款,隨后議付銀行可在信用證到期后向承兌銀行要求給付,由中國銀行再向外貿公司,外貿公司向國內公司要求償還信用給付款。信用證交易,一般規定有寬限期。 從1998年2月起陳行瑋以陜西頤康(1999年6月前為陜西金達貿易發展有限公司)的名義,根據代理合同,委托陜西電子進出口公司(先期曾委托陜西省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代理從香港國際購進貨物再銷售給香港訊業公司和香港雄昌企業有限公司。由于香港訊業公司和香港雄昌企業有限公司均為寧波東方或被告人陳行瑋設立并實際控制,上述所謂轉口貿易并無實際的貨物交付與貨款支付。同時,陜西頤康根據陳行瑋指示,向中國銀行陜西省分行提交了上述虛假的貨物購銷合同,并以陜西頤康為實際申請人,以香港國際為受益人,申請開立信用證。然后被告人陳行瑋以香港國際的名義通過信用證議付行意大利商業銀行香港分行向中國銀行陜西省分行提交了根據需貨方即陜西頤康虛假需貨信息偽造的信用證項下所列要求的提單,中國銀行陜西省分行據此向有關信用證議付行進行了承兌確認,所開立信用證成為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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