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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布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3日 18:51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2月3日電 (記者 羅沙 韓潔) 記者3日從財政部獲悉,《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表示,《辦法》的施行將加強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監督管理,規范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合法權益。 據介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占有國有資產的金融企業、金融控股公司、擔保公司(以下簡稱金融企業)的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處置評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辦法》,規定金融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三)合并、分立、清算的;(四)非上市金融企業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的;(五)產權轉讓的;(六)資產轉讓、置換、拍賣的;(七)債權轉股權的;(八)債務重組的;(九)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抵押或者質押的;(十)處置不良資產的;(十一)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債或者接受抵債的;(十二)收購非國有單位資產的;(十三)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十四)確定涉訟資產價值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進行評估的其他情形。 《辦法》規定,金融企業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機構對同一經濟行為進行資產評估、審計、會計業務服務。金融企業有關負責人與中介機構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執業的利害關系時,應當予以回避。 《辦法》還對金融企業資產評估的委托、申請、核準、備案和監督檢查做出了詳細規定。 《辦法》特別強調,金融企業在資產評估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資產評估機構或者人員在金融企業資產評估中違反有關規定的,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理、處罰。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金融企業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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