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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得不到報酬 辭職卻被索賠30萬元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2日 14:39 中國產經新聞
員工辭職 企業(yè)索賠30萬 新勞動合同法尚需制訂地方性條例 本報記者 馬東紅 梁文艷報道 從今年起,新的勞動合同法已經開始實施。于是,年初有關職工權益的話題就驟然熱了起來。近日,《中國產經新聞》記者在山東青島采訪時了解到一起因員工辭職而引發(fā)企業(yè)索賠30萬的爭議問題,具有典型意義。 有關業(yè)內人士認為,新勞動合同法出臺后,還需要制訂相關的地方性條例給予落實。 辭職被索賠30萬 1月15日,青島某報以《加班得不到報酬動輒克扣工資——提出辭職卻被索賠30萬元》為題報道了家住青島市城陽區(qū)的趙先生向所在公司提出辭職被索賠的消息。 報道稱,趙先生于2006年初應聘到青島某水設備有限公司工作,入職時被要求交了9000元的入職押金。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只露出需要簽字的部分讓員工簽字,但趙先生為了這份待遇還算不錯的工作,“簽了這份自己一條規(guī)定也沒看到的勞動合同”。后趙先生感到工作壓力很大,于2007年10月份提出辭職,但公司以所簽合同為15年,還沒有到期為由沒有同意趙先生的辭職請求。 于是趙先生就向公司請了病假,在休假期間再次向公司寄送了辭職信,隨后公司提起了勞動仲裁,要求趙先生承擔30萬元的違約金。 該公司認為:公司從未與文中所稱的趙先生簽訂過任何勞動合同,文中所說的合同實際上是該公司的母公司與趙先生所簽;合同內共有10多處合同條款內容需手寫,經查看雙方所簽合同發(fā)現均屬趙先生親手填寫,并非報道中所說的“一條規(guī)定也沒有看到”;文中所謂“入職押金”實際上是趙先生為解決自己的就餐問題向集團公司下屬的酒店交納的9000元就餐預付款,最終根據趙先生所發(fā)生的餐費進行結算。 趙先生應聘到集團公司的技術中心,不久又擔任了工程設計處副經理。因此這家水設備有限公司認為,趙先生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未屢行法律規(guī)定的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且對在手的公司配備的住房鑰匙、對講機、所有設計項目未進行任何交接,崗位上、電腦里的重要技術資料不翼而飛,這種行為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趙先生應對公司作出賠償。 制訂地方性條例 《中國產經新聞》記者注意到,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又遇到了許多新的像前文所述等令企業(yè)和勞動部門頭疼的各種問題。 廣州市建筑集團董事長兼總經理侯永銓對新法就有著疑慮:員工原來在這個企業(yè),但他干一個工程一年或者兩年后走了,按照新勞動合同法是否要補償工齡。 “省里的說法和市里的‘打架’,一些專家和律師也發(fā)表各自的意見,搞得我們企業(yè)不知道該怎么做。”侯永銓無奈地說。 侯永銓還說,有些民工本來與我們簽好了協議,如訂板一平方米9元,但是隔壁的那個工地給他12元,他可以馬上辭職走人到另外一個工地去。“而我們的工程因此被拖了,算不算造成了企業(yè)損失?他要不要賠償呢?企業(yè)炒他要賠償,但是他炒企業(yè)卻不受限制,可來去自由。” “新《勞動合同法》帶來的一系列問題,不利于社會穩(wěn)定。”日前,列席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倪惠英提醒,目前在珠三角一帶已有幾千家廠關閉搬遷,“很多老板由于環(huán)境的惡化,在把企業(yè)外遷。” 廣東省人大代表、省勞保廳廳長方潮貴則說,目前,由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只作原則性的規(guī)定,各種形式的勞動關系缺乏詳盡明確的規(guī)范,導致了大量的勞動爭議,有的甚至引發(fā)勞動者的罷工、集體上訪等突發(fā)事件,不但影響了勞動關系的穩(wěn)定,也影響經濟的健康持續(xù)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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