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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雛軍案警示行業潛規則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31日 14:29 四川在線-天府早報
新華社記者 吳俊 賴雨晨 備受關注的科龍顧雛軍案在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顧雛軍被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680萬元。 在庭審當中,顧雛軍曾提出辯護:公訴機關指控的行為,一些當時是得到一些政府部門開“綠燈”的,一些屬于行業“潛規則”。一些政府部門的所謂“政府特許”能成為企業的“護身符”嗎?行業“潛規則”可成為企業免責的依據嗎?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告訴人們:不! 在2006年11月的庭審當中,顧雛軍對檢察機關指控的涉嫌虛報注冊資本罪予以否認,他提出的主要理由是:企業的這一行為當時得到了相關政府部門的支持和幫助,因此應該視為合法。但記者看到,法院一審判決仍然認定了顧雛軍這一罪名。專家認為,這一判決表明:“政府特許”并不能成為企業免責的法寶。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5月,顧雛軍設立了注冊資本總額為12億元的順德市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2002年4月,由于順德格林柯爾注冊資本中無形資產占75%,遠高于當時法定20%的比例,工商部門不予年檢。為將無形資產所占比例降至20%的法定標準,顧雛軍指使劉義忠等人將相關虛假資料交給會計師事務所驗資,騙取了原順德市工商局對順德格林柯爾的變更登記。 顧雛軍認為,2002年4月原順德市工商部門不允許其年檢,但他憑原順德市容桂區辦事處出具的協助年檢函辦理了工商年檢,可見其行為得到了原順德市容桂區辦事處和原順德市工商局的批準,責任不應由其承擔。 不少專家指出,法院對此案的一審判決表明:一些政府部門的所謂“特許”并不能讓企業的違法行為變成合法,那些試圖通過“官商勾結打擦邊球”逃避法律的企業應該三思而后行。 法院審理查明,由于科龍電器在2000年和2001年連續虧損,被證券交易所戴上了“ST”的帽子。為了不被退市,2002年至2004年間,顧雛軍指使其余數名同案被告人以加大2001年虧損額、壓貨銷售、本年費用延后入賬、作假廢料銷售等方式虛增利潤。 在此前的庭審當中,公訴機關曾出示證據:一些銷售公司與科龍簽訂了購銷合同,但卻沒有從科龍提貨,貨品仍然放在科龍的倉庫里,等到第二年再以退貨的方式進行處理。公訴機關認為,科龍此舉是為了虛增銷售收入。 顧雛軍則認為,這種將已銷售產品留在倉庫的做法在家電行業十分普遍,行業內稱之為“壓貨”。但“壓貨”并不是“虛增銷售收入”,而是一種銷售策略:“壓貨”是真實的銷售行為,與其他銷售沒有什么本質的不同,對于其中的某些產品,在一定時限內,允許經銷商退貨是一種銷售策略。顧雛軍對“涉嫌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的指控表示不服,認為自己不該為行業內通用的“潛規則”承擔罪名。 但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顧雛軍等向社會提供虛假的上市公司財會報告,剝奪了社會公眾和股東對上市公司真實財務狀況的知情權,給股東和社會公眾造成了嚴重損失。只是按照相關司法解釋,“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這一罪名應改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大信息罪”。 一位長期關注顧雛軍案的家電企業負責人說,家電行業競爭激烈,進入“微利時代”,確實有不少企業通過壓貨銷售、本年費用延后入賬等方式虛增利潤。法院的判決表明,法院對這些所謂“潛規則”的態度十分明確,任何“規則”都必須以法律為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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