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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新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答問(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30日 19:09 中國新聞網
問:新《辦法》對出資人資質條件有哪些新的規定? 答:一是針對沒有汽車金融業務經驗的汽車生產廠商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提出審慎性要求,即新增加“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中至少應有一名出資人具備五年以上豐富的汽車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如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至少應為汽車金融公司引進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的規定。 二是提高對出資人綜合經濟指標量化標準,將非金融機構出資人的資產規模要求從原來的40億元提高至80億元,營業收入從20億元提高至50億元。 三是根據汽車產業格局和實際發展需要,取消了原《辦法》“同一企業法人不得投資一個以上的汽車金融公司”的規定。 四是新增加了“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于資產總額的3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汽車金融公司股權(中國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并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3項規定。 此外,與相關法規協調一致,對有關條件作出適當調整,如將“最近3年連續盈利”改為“最近2年連續盈利”、將“無違法違規記錄”改為“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等。 問:新《辦法》增加了哪些業務范圍? 答:為解決汽車金融公司業務發展中面臨的融資渠道和業務范圍狹窄的問題,同時兼顧長遠發展需要,新《辦法》在業務范圍方面做出了重大調整,增加了6項新業務,即增加了“接受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售后回租業務除外);辦理租賃汽車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經批準,從事與汽車金融業務相關的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業務”等業務。同時將吸收存款的范圍由原來的“接受境內股東單位3個月以上期限的存款”調整為“接受境外股東及其所在集團在華全資子公司和境內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此外,取消了原《辦法》中的“為貸款購車提供擔保”業務。 問:新《辦法》明確規定了哪些基本監管要求? 答:新《辦法》明確規定,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中國銀監會有關金融機構內控指引和風險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遵循規制監管與原則導向監管相結合的監管思路,新《辦法》對汽車金融公司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提出新的審慎性監管要求,要求擬設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應具有5年以上豐富汽車金融業務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或引進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同時根據汽車業務和監管需要對監管指標進行了適當調整。將原《辦法》及《細則》規定的7個監管指標調整為5個監控指標,即保留3個指標:單一客戶授信比例、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授信比例、自用固定資產比例;增加1個指標:單一集團客戶授信比例;修改1個指標:資本充足率由10%下調至8%;刪除3個指標:最大10家客戶授信比例、流動性比例、對外擔保比例要求。 此外,還增加了對外包業務的監管要求,即規定“汽車金融公司如有業務外包需要,應制定與業務外包相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業務外包的決策程序、對外包方的評價和管理、控制業務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應急計劃等。汽車金融公司簽署業務外包協議前應當向注冊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業務外包協議的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規避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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