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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雛軍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處罰金680萬元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30日 15:36 新華網
新華網佛山1月30日電 (記者 賴雨晨 吳俊)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1月30日對顧雛軍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為顧雛軍的行為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挪用資金罪三項罪名,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680萬元。除被告人曾俊洪被宣告無罪外,同案其余7名被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至1年不等。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5月,為收購廣東科龍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科龍電器)的法人股,顧雛軍設立了注冊資本總額為12億元的順德市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因該公司注冊資本中無形資產的比例遠高于當時《公司法》所規定的20%而工商部門不予年檢,顧雛軍指使其余數名被告通過來回轉賬、偽造《供貨協議書》等手段,憑借虛假的驗資報告和文件,欺騙原順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順德格林柯爾公司的變更登記手續,變更后順德格林柯爾的注冊資本中有6.6億元虛假貨幣資金。 由于科龍電器在2000年和2001年連續虧損,為了不被證券交易所退市,2002年至2004年間,顧雛軍指使其余數名被告人以加大2001年虧損額、壓貨銷售、本年費用延后入賬等方式虛增利潤。法院認為,顧雛軍等向社會提供虛假的上市公司財會報告,剝奪了社會公眾和股東對上市公司真實財務狀況的知情權,給股東和社會公眾造成了嚴重損失。 法院還查明,顧雛軍和另一被告張宏挪用江西科龍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人民幣4000萬元和科龍電器人民幣2.5億元,用于顧雛軍個人成立揚州格林柯爾創業投資有限公司。顧雛軍還伙同另一被告人姜寶軍挪用揚州亞星客車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6300萬元給揚州格林柯爾公司使用。 本案于2006年11月在佛山中院開庭審理,顧雛軍被公訴機關起訴四項罪名:虛報注冊資本罪、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后根據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改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占罪。法院判決中,對職務侵占罪未予認定。挪用資金罪方面,其涉嫌挪用金額高達人民幣7.46億元,法院審理認為,部分事實不清和證據不足,最終認定挪用金額為3.13億元。 宣判后,顧雛軍的親屬和律師均表示將會上訴,并將繼續為其做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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