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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特殊情況下依法干預物價是各國通例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5日 00:13 證券日報
本報訊 《人民日報》1月25日發表題為《依法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特約評論員文章,指出“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法律依據是充分的,程序也是正當合法的”; “政府對市場進行適當調控,彌補市場失靈,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 文章說,近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展改革委啟動了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主要目的是抑制價格不合理上漲,規范市場秩序,穩定心理預期。這是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履行職能的具體體現。文章指出,有人提出,行政管制價格有違法嫌疑,提價申報制的法律依據何在。這是對法律不夠了解的表現。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法律依據是充分的,程序也是正當合法的。 文章強調指出,市場經濟條件下,價格由供求關系決定,穩定價格的基礎是發展生產、增加供給,合理競爭,促進總供求基本平衡。這次政府采取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主要是規范市場秩序,遏制價格不合理上漲和穩定群眾預期,為制定新政策和既有政策發揮作用贏得時間,也為企業發展生產、增加供應和安定群眾生活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還要看到,此次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主要采取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兩種方式,要求不干預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并不是凍結價格,也不改變企業自主定價的性質。政府干預的是企業的不合理調價,并明確規定,如無正當理由,不得要求企業虧損經營。 文章還指出,在特殊情況下依法對市場價格進行適當干預,并不是我國的獨創之舉。政府對市場進行適當調控,彌補市場失靈,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也是現代市場經濟理論和實踐的重要內容。不管是美國、德國、法國等歐美市場經濟國家,還是日本、韓國、新加坡等亞洲市場經濟國家,包括俄羅斯等轉軌國家,在經濟的發展過程中,都有政府控制、干預價格的法規和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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