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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息借款超過銀行利率4倍無效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1日 10:59 四川在線-華西都市報
2006年6月,董剛和王天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董剛借給王天20萬元,王母姚燕作為擔保人。此后前三個月,王天每月付利息1萬元給董剛,3個月后雙方再就利潤協商。但之后,王天一直未按約定金額給付,董剛多次催收剩余借款未果。2007年6月姚燕去世,去世前她為自己買了兩份保險,姚燕丈夫王永作為遺產繼承人。于是,董剛將王天、王永告上法庭,要求王天立即歸還借款20萬元,王永在遺產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新津法院審理認為,董剛與王天簽訂的《協議》雖字面約定是董剛與王天合伙,由董剛出資,王天每月按約定分給董剛利潤。但結合王天同時向董剛出具的借條來看,雙方是明為合伙實為借貸關系。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貸款人有權隨時要求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內返還。因此,法院對董剛要求王天歸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雙方約定的前3個月每月利息1萬元,已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對超過部分應視為歸還本金。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因此,該時間段王天已付部分,也應視為歸還本金。王天已歸還的本金應從20萬元本金中扣除,實為102540元。姚燕作為該筆借款的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名,應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姚燕生前在保險公司為自己投的兩份意外身故險,因未指定受益人,王永作為姚燕的法定繼承人應在遺產范圍內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新津法院審理后,判決如下:王天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歸還董某借款本金102540元;王永在姚的遺產繼承范圍內對王天的借款債務102540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文內人物均系化名) 新津法記者蹇易鄭鈺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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