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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油肉提價要提前10天申報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7日 13:27 揚子晚報
國家發改委昨日在其官方網站上披露了《關于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決定對糧油肉蛋奶氣等重要商品實行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據悉,根據國家要求,我省實施方案目前正在制定,將在一周內正式啟動臨時價格干預,維護市場物價穩定。 七類商品列入干預范圍 根據《實施辦法》規定,七大類生活必需品被列入臨時價格干預范圍:成品糧及糧食制品、食用植物油、豬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乳品、雞蛋、除政府定價外的液化石油氣、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務。這些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及服務將實行提價申報和(或)調價備案制度。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去年5月以來我國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出現較大幅度上漲,今年1月上旬,全國36個大中城市豆油、豬肉、牛肉和羊肉零售價格同比分別上漲58%、43%、46%和51%,價格上漲對廣大居民特別是低收入群體生活產生了較大影響,在商品漲價過程中確實存在一些企業趁機哄抬價格的行為,已影響到社會的安定。啟動臨時價格干預也是根據《價格法》有關規定,為抑制價格不合理上漲采取的臨時性干預措施。 企業提價需提前10天申報 列入政府價格干預范圍的主要是在當地市場占有較大份額,價格變動對當地市場影響較大的企業。根據規定,臨時價格干預包括兩部分,提價申報是針對生產企業的。達到一定規模的生產經營企業須在提價前10個工作日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價格的申請。價格主管部門如認為調價理由不充分或調價幅度不合理,應當在接到調價申請報告后的7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意見告知申報企業。逾期不告知的,視為同意企業的申請。 超市等調價要備案 調價備案措施是針對達到一定規模的批發、零售企業的,比如在當地市場銷售量較大、市場占有率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響的大中型超市和連鎖商店以及批發市場。若有關企業一次調高價格達到4%以上、10日內累計調價達到6%以上、30日內累計調價達到10%以上的,需在價格調整后24小時內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調價情況。價格主管部門如有異議,需要在3個工作日內責令有關經營者恢復原價或者降低調價幅度。經營者在執行的同時保留提請重新審議權。比如說前不久,南京一些超市銷售的65元大豆油漲價到69元,漲幅達到了6%以上,這種調價行為就必須到物價部門備案,如果物價部門認為調價不合理,超市就沒法漲價。 大牌食用油漲價向國家申報 《實施辦法》還規定了六類規模企業對商品調價時必須向省級以上政府物價部門申報,包括:面粉、大米生產加工企業;掛面、方便面生產加工企業;食用植物油生產加工企業;乳品加工企業;除政府定價外的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務經營企業。國家發改委負責人表示,方便面、食用植物油和乳品生產行業市場集中度較高,少數大企業生產的數量在全國市場占有較大比重,因此,這三個行業中占市場份額較大的企業對產品提價時必須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康師傅”方便面、“白象”方便面、“統一”方便面、“今麥郎”方便面、“魯花”食用油、“福臨門”食用油、“金龍魚”食用油以及伊 利、蒙牛、光明、三鹿的純牛奶等老百姓經常購買的品牌食品,今后若想提高出廠價,必須提前10天向國家發改委申報。 我省一周內啟動價格干預 記者昨日從有關部門了解到,目前我省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正在加緊制定中,并將在一周內正式啟動,省政府將統一公布我省實行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的大企業名單、干預范圍和實施辦法。有關人士提醒,實行臨時價格干預并不是凍結價格,《實施辦法》已明確規定,政府只有在認為調價理由不充分、調價幅度不合理的情況下才進行必要的干預,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不得要求企業虧損經營,因此不會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在價格顯著上漲的情形消失后,政府也將及時解除干預措施。 石小磊 權威解讀 啟動干預措施不是凍結物價 新華社電 發改委有關負責人16日說,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是在特殊情況下,國家依法控制價格不合理上漲的臨時性行政手段,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不是凍結物價。 這位負責人說,我國《價格法》第三十條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在物價大幅度上漲,并嚴重影響人民生活和社會穩定的情況下,對價格進行必要的行政干預,是各國的通行做法。 這位負責人說,列入臨時價格干預范圍的是極少數價格上漲較多的與居民基本生產生活關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實行臨時價格干預并不改變企業自主定價的性質,不是凍結價格,不會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列入臨時干預的商品,生產經營企業提價需向政府申報備案,說明理由。政府干預的是企業的不合理漲價;對合理的漲價,政府不會干預。 這位負責人強調,價格干預措施是在價格顯著上漲情形下采取的措施,《價格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在價格顯著上漲的情形消失后,要及時解除。穩定價格的根本途徑在于發展生產,增加市場供給,行政干預價格只是輔助性手段。 權威解讀 企業不執行將承擔法律責任 新華社電 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說,企業不執行相應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將承擔法律責任。 這位負責人說,在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期間,有關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履行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的義務。《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關于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均規定了違反相關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上述法律責任包括:(1)未按規定履行申報和備案程序的;(2)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或者備案的;(3)經營者申報后提前提價的;(4)不執行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不予提價、降低提價幅度或者標準等決定的;(5)不按照規定說明理由或者虛構理由、提供虛假資料的;(6)不執行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的;(7)違反價格干預措施的其他行為。對上述行為,價格主管部門將責令經營者改正,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目前,實行提價申報和(或)調價備案的品種范圍主要是成品糧及糧食制品、食用植物油、豬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和奶粉、雞蛋、液化石油氣等重要商品。發展改革委發布的《關于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規定,對達到一定規模的生產企業實行提價申報;對達到一定規模的批發、零售企業實行調價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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