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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高建鋒 北京報道
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改委決定,1月15日起,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達到一定規模的批發、零售企業一次調高價格達到4%以上、10日內累計調價達到6%以上或30日內累計調價達到10%以上的,需在價格調整后24小時內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調價情況。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在物價大幅度上漲,并嚴重影響人民生活和社會穩定的情況下,對價格進行必要的行政干預,是各國的通行做法。
他說,國家依法啟動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目的是為了規范秩序,抑制價格的不合理上漲,穩定社會心理預期。
列入臨時價格干預范圍的是極少數價格上漲較多的與居民基本生產生活關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及服務,政府干預的是企業的不合理調價。實行臨時價格干預并不改變企業自主定價的性質,不是凍結價格。在價格顯著上漲的情形消失后,政府要及時解除干預措施。
國家發改委公布的《關于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規定,提價申報和(或)調價備案的品種范圍主要是成品糧及糧食制品、食用植物油、豬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雞蛋、液化石油氣等重要商品。對達到一定規模的生產、經營企業實行提價申報,相關企業須在提價前10個工作日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價格的申請。價格主管部門如認為調價理由不充分或調價幅度不合理,應當在接到調價申請報告后的7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意見告知申報企業。逾期不告知的,視為同意企業的申請。
實行調價備案時,價格主管部門如有異議,需要在3個工作日內責令有關經營者恢復原價或者降低調價幅度。經營者如果對價格主管部門的決定持有不同意見,可以在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決定的同時,提請重新審議。在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期間,對于違反價格干預措施的行為,價格主管部門將責令經營者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1月15日,發改委發布公告要求,在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期間,頂新、統一、今麥郎、白象四家方便面企業,益海投資有限公司、中糧集團公司、九三糧油工業集團公司、山東魯花集團公司四家食用油企業,以及伊利股份、蒙牛乳業、光明乳業、三鹿集團四家牛奶企業,提高列入提價申報范圍的產品出廠價格,應當按照規定在提價前10個工作日內將提價申請書面報告送達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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