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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證聯合研究 現行停牌制遭質疑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6日 14:07 北京晚報
本報訊(記者邵澤慧)停牌過多過長、流于形式;警示作用微弱;處罰不痛不癢……昨天,上海證券交易所與香港大福證券集團聯合課題組,發表了一份《滬港上市公司停牌制度的比較與分析》。該報告在對比分析了內地與香港的停牌制度后,指出內地停牌制度存在的種種問題,并建議改革內地的停牌制度。 缺乏警示報告指出內地的停牌制度流于形式并且過多過長,因而警示性停牌的警示性在內地往往被投資者所疏忽。 停牌不及時此外報告認為內地停牌制度也不夠及時,最典型觸發事項就是“股份異常波動”以及“重大信息泄露或傳聞”。新規定依然存有規管空白點,一是缺乏單獨由交易量異常觸發的停牌,二是當有重大信息泄露或傳聞時,只要求證券發行人自主申請停牌,卻無交易所強制性停牌或查詢。 監管不力報告指出當股價出現異動時,交易所一般也會要求企業發布公告,但是公告是否真實和充分,卻往往很少做深究,因此更加助長了對停牌警示性的漠視。 處罰不痛不癢 內地對違法信息披露行為的處罰主要是責令改正、行政性警告和罰款,如若構成犯罪,則最高可處10年刑期。但實踐中的處罰形式大多為交易所公開遣責以及證監會行政處罰,強制停牌的不多,司法介入的則更少。但在香港,處罰形式一般是強制停牌和廉政公署(ICAC)直接介入作刑事調查。曾有公司被停牌數年之久,甚至更有公司被取消上市地位(退市)。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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