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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囤積提價屬哄抬價格 串通操縱價格可罰百萬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4日 08:46 北京晨報
行業協會串通漲價可罰50萬 惡意囤積提價屬哄抬價格 據新華社北京1月13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3日簽署第515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處罰規定》加大了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低價傾銷、價格歧視以及不執行法定的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和“4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提高為“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對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及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為等違法行為,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提高為“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對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行為,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提高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二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新修訂的《處罰規定》擴大了公告的范圍,而不限于在經營場所公告。 此外,新修訂的《處罰規定》增加了對行業協會的處罰規定。規定明確,行業協會如果有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以及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等行為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新修訂的《處罰規定》還具體細化了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明確規定通過惡意囤積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動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為屬于哄抬價格。 為防止經營者利用市場波動串通漲價、哄抬價格等,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利益,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這次修改加大了對不執行政府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處罰力度,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4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提高為“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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