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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操縱價格可罰100萬 行業協會違法可被撤銷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4日 07:12 新京報
串通操縱價格可罰100萬 國務院修改相關規定,加大價格違法處罰力度;行業協會違法可被撤銷 本報訊 (記者楊華云)中央政府通過修改行政法規的方式,嚴厲打擊當前物價上漲中的價格操縱行為,行業協會首次被納入打擊對象范圍,若組織經營者操縱價格除面臨最高50萬的罰款,還有可能被撤銷。 昨日,國務院公布了修改后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這個由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的國務院令,當日簽署即予以公布,明顯不同于以往通常會延遲一段時間公布的情況。 “可罰可不罰”修改為必罰 該決定涉及多處主要修改,加大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如經營者若實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等三種行為,將面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上述關于沒有違法所得情形下的處罰規定,除將此前最高30萬罰款提高至100萬以外,對于沒有違法所得的,采取了更嚴厲的手段,將此前的可罰可不罰,一律規定為必須處罰。 協會操縱價格最高罰50萬 和此前實行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相比,中央政府顯然對此前多次串通漲價中行業協會發揮的關鍵作用提高了警惕,增加了對行業協會參與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 若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行業協會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此外,行業協會若實施“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惡意囤積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等行為,亦將面臨上述同樣處罰。 除了修改針對操縱價格行為的處罰規定外,該決定還針對違反諸如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等價格管制的行為,大幅提高處罰力度。 而且,新修訂的《處罰規定》對于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作出具體規定。加大了對不執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處罰力度,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4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提高為“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采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具體條件、范圍和程序,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即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 解讀 1 為何對原《處罰規定》進行修改? 部分行業出現串通漲價行為 近來一些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出現較快上漲趨勢,部分地區和行業出現經營者串通漲價、哄抬價格和變相提價等價格違法行為,推動價格不合理上漲,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因此,根據《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對原《處罰規定》進行修改,以嚴厲打擊價格違法行為,抑制價格的不合理上漲,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2 新修訂的《處罰規定》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明確惡意囤積屬哄抬價格 新修訂的《處罰規定》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加大了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嚴厲打擊價格違法行為;二是增加了對行業協會的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三是具體細化了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明確規定通過惡意囤積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動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為屬于哄抬價格。 3 新修訂的《處罰規定》在哪些方面加大了處罰力度? 提高罰款額度擴大公告范圍 一是提高了罰款的額度。新修訂的《處罰規定》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低價傾銷、價格歧視以及不執行法定的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和“4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提高為“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對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及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為等違法行為,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提高為“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對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行為,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提高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二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新修訂的《處罰規定》擴大了公告的范圍,而不限于在經營場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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