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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住宅維修金最高罰兩倍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9日 07:00 市場報
新華社電 建設部、財政部近日聯合發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辦法》指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擅自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除沒收違法所得,還可處以挪用金額最高2倍的罰款。 《辦法》規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售后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售后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 《辦法》指出,若發生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追回,并沒收違法所得;另外,還可并處挪用金額最高2倍的罰款;挪用行為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還應吊銷資質證書。 該《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孫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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