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辦發通知:城鎮居民不得買小產權房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8日 19:09 中國證券網
本網訊(上海證券報記者 于祥明)從緊從嚴的土地調控注定成為今年的主題。國務院辦公廳8日下發通知強調,要嚴格控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模,嚴禁以各種名義擅自擴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模。并且,通知明確指出,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 堅決遏制集體土地違法使用 昨天,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以下簡稱《通知》)指出,要堅決遏制并依法糾正亂占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通知明確,政府要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格規范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 根據規定,嚴禁以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為名,非法占用(租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任何建設需要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都必須依法經過批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協議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與此同時,通知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并納入建設用地年度計劃管理;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必須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用地規模必須符合有關企業用地標準。 通知明確指出,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國務院剛剛下發了《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緊逼閑置土地。而新發通知則指出,在‘逼存閑置土地’的同時,中央政府并不會給集體土地開口子,也不會給‘小產權房’開口子。”中國指數研究院副院長陳晟說。 他認為,土地調控的具體做法與中央經濟工作思路一致,即通過土地來調控投資,逼存閑置土地,調整土地供給結構,打擊土地投資客。 嚴格控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模 實際上,為了把持住集體土地的“閘門”,該通知還對集體建設用地規模進行了嚴格要求。 《通知》指出,一些地方借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土地整理折抵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等名義,擅自擴大建設用地的規模。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實行總量控制。嚴禁以各種名義,擅自擴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模,以及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 嚴格控制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范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發生破產、兼并等情形時,所涉及的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方可依法轉移。其他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是符合規劃、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開發。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還明確要求,即使是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也必須嚴格控制在國家已經批準的試點范圍內。試點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鄉(鎮)、村規劃,必須確保城鄉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農用地和耕地面積不減少。不得以試點為名違背農民意愿大拆大建、強制搬遷,侵害農民權益。 另外,《通知》重申嚴格禁止和嚴肅查處“以租代征”轉用農用地的違法違規行為。并且,要求國土資源部會同發展改革、監察、農業、建設等部門,嚴格土地執法監管,形成執法合力。 根據規定,“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得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手續,規劃部門不得辦理建設規劃許可,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電力和市政公用企業不得通電、通水、通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房產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相關報道:
【 新浪財經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