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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制的國際比較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5日 12:14 華夏時報
羅嬋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個人所得稅起源于英國,自1799年起開征。我國于1980年開征個人所得稅,20年間經歷了不斷的修改和調整。2006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為2095億元,占稅收總收入的7.3%(1994年這個比例為1.4%),與英美等國家相比,比例相當低。事實上,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負擔普遍要高于發展中國家。 從全球各國的實踐來看,綜合稅制已經成為主流,因為綜合稅制的稅率結構簡單,納稅人按其收入水平和能力負擔稅收,體現了稅法的公平原則。現在,歐洲各國大部分采取綜合稅制,只有英國、葡萄牙實行的是混合稅制。在拉丁美洲,除了智利、厄瓜多爾等國采用混合稅制,其他也大多實行綜合稅制。在亞洲,只有中國、約旦等國家實行分類稅制。 我國目前征稅項目有11個,除了工資、薪金所得,還包括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等。2005年調整的個稅減除費用標準就是針對工資、薪金所得而言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很復雜,有些所得不征個人所得稅,如住房公積金等。 由于所得構成復雜,不同類別的收入稅率結構不同。各國的稅制變動大都表現出了一種趨勢,即稅率結構逐漸簡化,等級減少,稅率降低。英國1977年左右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有10檔,最高邊際稅率為83%;到了1988年,稅率只有25%和40%兩檔,現在基本固定為3個等級。日本個人所得稅(國稅)稅率在1950年有8檔,最高檔稅率為55%;到了1969年,稅率檔次達到頂峰,為16檔;之后級數逐漸下降,1987年12檔,1995年又減少至5檔,最高檔稅率為50%。我國的工薪所得分為9檔,在所列國家中等級數比較高,還有進一步簡化稅率結構的必要。 個人所得稅屬于較為復雜的稅種,其征收辦法也多種多樣。其中包括課源法、申報法、測定法和估計法等。測定法和估計法都不能作為精確計量應納稅額的方法,主觀估計的色彩較重,估算結果很可能遠遠偏離實際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因此只能作為課源法和申報法的補充,但可以在避免逃稅方面發揮其獨特的作用。課源法由于征稅手續簡便,可以節省這方面的費用,并且在這種制度安排下,納稅人合作與否并不關鍵,逃稅現象相對可以減少。申報法在發達國家推行較廣,這種方法基于納稅人對自身收入的信息來課稅,一方面激發了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一方面為稅務機關提供了便利,當然,它也對納稅人有較高的要求。 以個人、夫妻還是以家庭為一個申報單位,各國有著不同的實踐。從經濟利益導向出發,申報單位可能會影響到納稅人的行為。實行個人制的國家有中國、日本、加拿大等。在這種申報制度下,從整個家庭的稅負來看,可能會出現一個反常的情況,即窮人家庭可能會比富人家庭納稅更多。此外,盡管個人制對婚姻沒有影響,但不排除在一些收入比較懸殊的家庭,成員會通過收入分散的方式逃避較高檔次的稅率。家庭內部的資產安排和再分配是稅務機關很難去一一查明的。因此,針對個人申報制的弊端,我國應該向家庭申報制轉變。許多發達國家和我國香港地區實行的是夫妻申報和家庭申報。家庭制可以避免家庭稅負出現上面所說的反常情況和通過資產分割逃稅的問題。當然,家庭制也會出現另外一些問題,比如說收入接近的男女可能會因結婚遭受經濟損失。 不過,從已經通過的個人所得稅法來看,中國的個稅征收需要進一步處理好征收標準統一化與精細化的關系。 新浪財經獨家稿件聲明:該作品(文字、圖片、圖表及音視頻)特供新浪使用,未經授權,任何媒體和個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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