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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爭議由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30日 21:17 中國經營報
作者:李樂 目前引起社會普遍關注的“小產權”房,實際是指“鄉產權”房。這些房產在農村集體土地以及農村宅基地上建設,按照現行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這類房產和建筑基本有兩大用途:建設在農村集體用地上的房產建筑,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可用于經營;而宅基地上的房產,用于本村農業戶口村民的居住,可以由家庭成員繼承,但按照現行法律制度,宅基地不得流轉,充其量只能由村民自治組織收回后,再分配給其他本村農業戶口的村民建房。 看似房產問題,但實際卻是土地性質問題。按照既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就連在本村農業人口范圍內,宅基地都禁止流轉,而在城鄉之間,宅基地的流轉更是法律、法規、政策的明令禁區。除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之外,2000年,針對逐漸增多的城鎮居民到農村“購置”宅基地的現象,國務院下發通知,明令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同時禁止城鎮居民購買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開發的房產。 2004年,國土資源部再次下發通知,除了重申上述內容之外,還明確城鎮居民不得以長期租賃的方式,變相購買農村宅基地。但是此后,由于地價飛漲,農村集體土地低廉的占有成本,使上述禁令始終未能實際生效。城鎮居民購置農村宅基地建房、購買在集體土地上開發的住房現象愈演愈烈,及至2007年,在北京、廣州、上海等地,小產權房或鄉產權房已經形成“農村包圍城市”之勢。 實際上,按照現行法律制度,對于這些土地,農民只有占有、使用的權利,而無“處置、收益”的權利,因此,這類土地并非農民完全意義上的財產,自1962年之后,農民就無權自行處置這些土地用途,這直接導致了小產權或鄉產權房的交易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農民的財產權的歸置,才是小產權或鄉產權爭議問題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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