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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一方無過錯承擔不超10%的賠償責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30日 19:02 沈陽網-沈陽晚報
據新華社電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29日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作出修改,明確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一方如何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規定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有人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一方無責全賠,其實第76條并不是規定機動車不論是否有責任都要全部承擔賠償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說,“這次修改進一步明確了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并不是無責全賠。”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還明確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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