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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就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作出詳細規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9日 20:15 新華網
國務院就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作出詳細規定 新華網北京12月29日電 (記者王宇、李延霞)《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近日發出通知,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渡問題作出規定。 通知說,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通知指出,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 通知說,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按《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執行。 此外,通知表示,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聯合下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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