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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保險代理人明年可在內地設獨資公司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8日 04:08 金融時報
本報北京12月27日訊 中國保監會今天發布公告稱,根據“CEPA補充協議四”,自2008年1月1日起,允許符合條件的香港、澳門保險代理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 這是保監會履行今年年中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補充協議四”中關于開放金融服務貿易相關承諾的具體舉措。 保監會在相關公告中明確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香港和澳門保險代理公司可在內地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申請人必須為香港、澳門本地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10年以上;提出申請前三年的年均業務收入不低于50萬港幣,提出申請上一年度的年末總資產不低于50萬港幣;申請前三年無嚴重違規、受處罰記錄。公告稱,申請人應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具體可參照現行《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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