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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法三審有望通過是否一裁終局由勞方決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5日 09:54 21世紀經濟報道
北京報道 本報記者 陳默 12月23日開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十一次會議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審議,并有望在此次會上獲得表決通過。 三審稿對比之前的一個重大變動是,解決了對之前草案中有關“一裁終局”規定的爭議,即對兩類實行“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者不服仲裁裁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就是說,是否“一裁終局”由勞方決定。 學者建議被采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立法的一個重要初衷,是為了解決目前勞動爭議解決機制周期長、成本高、效率低的問題。 但由于種種原因,草案基本維持了目前“一調一裁二審”的爭議解決機制,規定仲裁為勞動爭議處理的強制程序,并規定三類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終局。這引起了巨大爭議。 今年10月中旬,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二審前夕,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社會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關懷領銜的六位勞動法學者,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建議書,對法律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 建議的核心內容是,對三類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終局,限制了勞動者的訴權,會造成公正性問題,實施的結果很可能會違背立法的初衷,因此建議建立“或裁或審、各自終局”的體制。(相關報道見本報10月26日:<六學者“上書”全國人大 建言勞動爭議處理立法>) 這些意見引起了立法機關的高度重視,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專門召集幾位提建議的學者研討解決辦法。之后,參與提立法建議書的六學者之一、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勞動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對破解這一爭議難題提出了一個解決方案,即實行“勞方決定是否一裁終局”的裁審體制。(相關報道見本報11月14日:<學者建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爭議難題:由勞方決定是否“一裁終局”>) 草案三審稿采納了這個建議,首先是縮小了實行“一裁終局”案件的范圍。在第四十七條規定,只對兩類案件實行“一裁終局”,即: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法定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而原先規定的“選擇仲裁的集體合同爭議”,則不實行仲裁終局。因為集體合同爭議涉及的人數眾多,爭議復雜,仲裁終局容易引發不安定因素。 草案三審稿同時在第四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包括適用法律錯誤、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違反法定程序、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重要證據、仲裁員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等),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草案仍有兩處瑕疵 不過,對目前的草案,有專家表示,還有幾個重要的瑕疵有待解決。 第一個問題是,草案在第二條規定了適用本法規定的勞動爭議,除了所列舉的五類情形外,還增加了一個兜底條款,即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王向前認為,這個條款表述容易造成誤解。實際上,涉及勞動爭議的案件,除了法律明文規定的除外情形之外(法規不能做這種排除規定),都應當適用本法,這才能最大限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正確的表述應該是,其他因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的爭議,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王向前說。 與此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涉及草案第五十二條。該條規定,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依本法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該條明確將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納入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王向前認為,這本是一個好的規定,但存在違反<立法法>的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的規定,涉及訴訟和仲裁制度的事項,屬于“法律保留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王向前認為,<立法法>屬于憲法性法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不能與之抵觸。涉及公民訴權的,只能由法律規定,因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的表述,應該改為“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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