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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14年國有資產有法可保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4日 09:53 四川在線-天府早報
據新華社備受關注的國有資產法草案23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進行首次審議,分析人士指出,此法的起草和出臺,對促進國有資產權益的有效保護提供了更高的法律依據。 根據草案的總則規定,該法旨在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保障國有資產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針對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起比較完善、有效的法律制度是迫切需要的。”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石廣生說。 歷經14年“浮出水面”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有經濟日益發展壯大,已積累起數量巨大的國有資產。據統計,至2006年末,全國僅國有及國有控股的非金融類企業的總資產和凈資產就分別達到29萬億元和12.2萬億元。 但是,一些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甚至無償分給個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國有資產權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比較嚴重,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據介紹,國有資產立法從1993年開始啟動,至今已14年。 范圍為經營性國有資產 國有資產法草案第二條指出,本法所稱經營性國有資產(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和由此形成的權益。 草案規定,行政事業性、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管理與監督,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據國資委專家介紹,目前我國國有資產一般可劃分為由國家對企業的出資形成的經營性資產,由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等組織使用管理的行政事業性資產,以及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礦藏、森林、水流等資源性資產。 對國有資產保護作出系統規定 提交審議的國有資產法草案從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考核、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國有資產監督等方面對國有資產保護作出了系統規定。 草案規定了相關法律責任:對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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