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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2000起征 7成工薪族免稅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4日 07:40 每日經濟新聞
昨天,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在京開幕,繼續審議禁毒法草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等,首次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國有資產法草案、社會保險法草案等。會議將于29日閉幕。 綜合新華社、京華時報、成都商報 ——-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 上調額度: 個稅起征點擬增加400元 根據我國居民基本生活消費支出等變化情況,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法制辦擬訂了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擬將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目前的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 據了解,2005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議,從2006年1月1日起,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從800元/月調整到1600元/月。兩年后,國務院再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修改這一標準的議案。 影響人群: 約七成工薪族不用交個稅 財政部部長謝旭人當天就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說明。他說,將減除費用標準由現行1600元/月提高至2000元/月,工薪階層納稅人數占全國職工人數的比例將由50%左右降至30%左右,大部分工薪收入者因收入達不到減除費用標準而免于繳稅,中等收入者稅負也將大大減輕。 此外,根據2006年相關數據測算,減除費用標準提高至2000元/月后,財政將約減收300億元。 具體測算: 月收入5000元可減負60元 按將個稅所得費用減除標準提高至2000元計,若保持稅率和級距等不變,收入2000至1萬者個人將減少納稅額20至80元。以收入2000元、5000元、1萬元三個檔次的月薪為例,按照2000元新起征點,這三個檔次收入者分別需要繳納個稅為0元、325元和1225元;比按照1600元的起征點分別少繳納的額度為20元、60元和80元。 調整意圖: 重點照顧中低收入階層 謝旭人表示,將減除費用標準確定為每月兩千元,既可滿足居民基本生活消費支出需要,也統籌兼顧了財政承受能力,并體現了重點照顧中低收入者的政策調整意圖。 近兩年在我國居民收入進一步提高的同時,居民的生活消費支出和物價指數有所上漲。2004年到2006年,全國職工的平均工資分別是16024元、18364元和21001元,但是這幾年居民的消費價格指數(CPI),尤其是今年以來增長比較快。這次調整主要是為了保證居民基本生活不受影響,重點照顧中低收入階層。 延伸意義: 呼吁更深層次個稅改革 “對費用減除標準做臨時的修改固然重要,但進行更深程度個稅改革更重要。”全國人大代表繆昌文說。 繆認為,目前稅法規定的超額累進稅率不夠科學,應調整簡化級距,可避免對個稅起征點的頻繁調整,同時減少中等收入階層的稅負。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就審議個稅法修正案草案發表意見稱,應加快推進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改革,適時全面修訂個人所得稅法。 ——-其他草案—— 1、用人單位不繳社保費 將從其銀行賬戶扣 首次審議的社會保險法草案加大了對用人單位不繳費的處罰力度。 此外,草案要求社保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其各項情況須定期向社會公布,挪用社保基金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逾期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從該單位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中劃扣社會保險費。不足額繳納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相應價值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單位不按期繳納或者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繳欠繳數額,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而以往的處罰上限是2萬元。 此外,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向本單位職工公示。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所需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資金渠道列支,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 2、草案適用范圍為經營性國有資產 國有資產法草案第二條指出,本法所稱經營性國有資產(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和由此形成的權益。 草案規定,行政事業性、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管理與監督,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據國資委專家介紹,目前我國國有資產一般可劃分為由國家對企業的出資形成的經營性資產,由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等組織使用管理的行政事業性資產,以及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礦藏、森林、水流等資源性資產。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石廣生介紹說,考慮到有關資源性資產已有相關的專門法律調整,行政事業性資產的管理目前也有相應的行政法規規范,因此,本法適用于經營性國有資產。石廣生同時補充說,考慮到對金融類資產監管的特殊性問題應適用于金融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營性國有資產中金融類資產的管理與監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執行。 草案規定了相關法律責任:對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車撞行人計劃不再按比例賠償 當天二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一方如何承擔賠償責任的三大問題。 此前,草案曾針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對交通事故負次要責任、同等責任、主要責任的情形分別規定機動車一方按照80%、60%、4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二審稿修改為 “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重庵介紹,這樣修改主要的考慮是交通事故錯綜復雜,在當事人和解、公安機關調解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中,根據上述原則確定個案的具體賠償數額較為切合實際。 二審稿還明確了在什么情況下機動車一方才承擔全部責任。修正案草案原來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修改后變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明確了機動車一方完全沒有責任時,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李重庵說,需要說明的是,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都是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才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其他議程—— ●審議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對寬容科學家失敗作出進一步明確,鼓勵科學家在創新過程中放下思想包袱,勇于嘗試、大膽探索。原始記錄能夠證明承擔探索性強、風險高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該項目的,給予寬容。 ●首次審議國有資產法草案,對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審議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咨詢情況及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 ●審議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批準《兒童權利公約關于兒童卷入武裝沖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的議案、關于提請審議批準中國和葡萄牙關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的議案。 ●審議國境衛生檢疫法修正案草案,擬取消尸骸出入境許可證核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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