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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費應按時足額繳納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4日 00:15 中華工商時報
【據新華社北京23日電】 今天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社會保險法草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草案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社會保險費應當按時足額繳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減免。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向本單位職工公示。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和費率,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所需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資金渠道列支。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 根據草案第十五條,土地已被全部征用且未就業的農村居民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從征地安置補助費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支出。 草案第十六條規定,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劉錚周婷玉)(24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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