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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法草案對國家出資企業的管理者作專章規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3日 21:49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周瑋 王宇)企業管理者直接負責企業財產的經營管理,國家出資企業的管理者對維護國有資產權益關系重大。為此,2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有資產法草案,對國家出資企業的管理者作出專章規定。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石廣生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 會議上作說明時說:“草案按照建立健全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企業管理者選拔任用機制的要求,總結企業人事制度改革的實踐經驗,并與公司法等法律規定相銜接,按照國有獨資、控股、參股的不同企業類型,對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有關事項作了專章規定。” 草案明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向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股東會提出董事、監事人選。國家出資企業中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選舉產生。 草案規定,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對企業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業資產,不得有其他侵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 草案還明確,國家建立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其任命的企業管理者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其獎懲。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負責人,依法組織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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