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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鄭煤原副總經理王志勤因貪污受賄獲刑13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3日 19:49 新華網
新華網鄭州12月23日電 (記者 李麗靜)河南鄭煤集團原副總經理王志勤因貪污、受賄,日前被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獲刑13年。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王志勤1999年12月至2003年1月任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超化煤礦礦長,2003年1月任鄭煤集團副總經理(副廳級 )。王志勤在擔任該集團下屬礦長期間,采取從公共賬戶中侵吞公款、私自收取承包押金、倒賣公家轎車等多種手段,侵吞公款63萬元、非法收受他人賄賂32萬元,共貪污受賄95萬多元。 法院審理認為,王志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利用職權,侵吞公款,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和受賄罪。平頂山市中院一審判處王志勤有期徒刑13年,但王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后日前下達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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