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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法草案適用范圍主要為經營性國有資產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3日 19:15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王 宇、周瑋)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首次審議的國有資產法草案將本法適用范圍界定為經營性國有資產。 草案規定,本法所稱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和由此形成的權益。經營性國有資產中的金融類國有資產的管理與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事業性、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管理與監督,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據介紹,國有資產一般可劃分為由國家對企業的出資形成的經營性資產,由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等組織使用管理的行政事業性資產,以及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礦藏、森林、水流等資源性資產。 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負責人在解釋該法的適用范圍時說,資源性資產在它沒有被開發的時候,只是資源,對于資源的保護,國家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一旦依法取得開采權并轉入經營,就應該納入到這部法律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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