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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載磨一劍 中國國有資產法終破繭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3日 17:06 中國新聞網
十二月二十三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十一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石廣生作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法(草案)》的議案說明。中新社發 廖文靜 攝 版權聲明:凡標注有“cnsphoto”字樣的圖片版權均屬中國新聞網,未經書面授權,不得轉載使用。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三日電 題:十五載磨一劍國資法終破繭 中新社記者王巖 跨越三屆人大、歷經近十五年起草歷程,國有資產法草案二十三日正式進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程序。 對比物權法歷經八審的艱難和破產法二審后沉寂兩年多的坎坷,國有資產法的立法之旅也頗多波折。它曾被列入八屆、九屆全國人大的立法計劃,起草工作最早啟動于一九九三年,但由于爭議巨大,初定的草案最終未能提交審議。 “作為解讀中國改革成功的一把鑰匙,國有資產法針對的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一部‘前無古人’的法律,沒有任何國家的法律可以借鑒,所以在起草過程難度比較大”。草案起草組專家成員之一,中國政法大學經濟與法研究中心主任劉紀鵬說。 國有資產法是一部針對中國龐大的國有資產管理和保護的基本法律。草案主要內容包括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家出資企業、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積累了數量巨大的國有資產,據統計,至二00六年末,中國國有及國有控股的非金融類企業總資產達二十九萬億。在市場化改革和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物權法推出后,其中涉及到國有資產的規定引起了廣泛爭議,社會各界呼吁應盡快細化對國有資產保護的立法。全國人大財經委介紹,國有資產法是本屆全國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建議最多的立法項目之一。 此前,學術界曾有關于建立覆蓋經營性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及資源性國有資產等在內的“大法”還是僅限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小法”的爭議。今天提請審議的草案明確規定本法只適用于經營性國有資產。劉紀鵬認為,因為這是“目前的主要矛盾”。全國人大財經委有關專家也指出,雖然草案只限制在經營性國有資產,但仍把可能涉及的內容都納入進來。資源型資產沒被開發前需要遵守礦產資源法、森林法等規定,但一旦取得開采權,立刻就納入本部法律中。國有行政事業資產如果轉為企業也要遵循本法規定。 無論是在十七大報告,還是在剛剛結束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都把轉變政府職能提到一個相當高的高度上。有專家指出,這決定了新國資體制本身的創新已經開始。 國資委的定位是草案起草過程中有諸多爭議的焦點之一,其既當股東做“老板“又是國務院特設行政機構做“婆婆”的角色一直被眾人詬病。草案起草組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李曙光教授此前表示,目前草案中對于國資委的定位是讓其成為一個“干凈的出資人”,即剝離其本不應當承擔的監督管理的職能,履行出資人的職責,而不承擔其他的義務。其所實施的監督也只是作為股東對其資產的監督,與政府行政機關的監管相區分。劉紀鵬認為,今后法律要不要規定設立其他的監管部門,有待于進一步討論。 草案明確了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代表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即“管人、管事、管預算”。同時也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監督企業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但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活動。 在經營性國有資產中,納入國資委的只是一部分。國務院還授權其他有關部門對某些國有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如財政部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等履行出資人職責。鑒于這種情況,草案規定,由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政府“授權的其他部門機構”,按照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這既“兼顧了目前實際情況,也為國務院根據改革需要適時調整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留有余地。”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石廣生說。 作為維護中國公有制主體地位的一部“公法”,國有資產法在歷經十五載后邁出了第一步,這么長的時間跨度使人們不由得想起經過“八審”的物權法。劉紀鵬則對此比較樂觀,“雖然國有資產法的出臺不可能一蹴而就,但目前幾乎所有接觸此法的人都普遍認為制定這部法律非常必要,時間緊迫,因此會求同存異,其推進進程可能要比物權法要快。”他說。 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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