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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審計機關資源整合之我見(07-12-19)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9日 17:32 審計署網站
近幾年來,社會各界對審計機關的關注度越來越高,期望值越來越大,相應地基層審計機關的壓力與困難也在與日俱增,尤其是審計任務繁重與審計資源不足的矛盾愈加明顯。一、當前基層審計機關的審計資源的現狀審計人員和信息資源是審計機關審計資源的重要組成部份。近幾年,基層審計機關(主要是縣級審計機關)的審計人員在數量上,不僅沒有得到增加,相反許多地方在當地的政府機構改革過程中,都有不同程度地減少;在質量上,由于各地鄉鎮撤并力度較大,被調整到審計機關工作的鄉鎮干部比較多,再加上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等因素,當前基層審計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沒有得到質的提高;在人員的結構上,有些基層審計機關麻雀雖小,五臟俱全,人力資源搭配很不合理。此外,現有的審計人員具有財務背景的工作經驗偏多,能完成投資、效益、計算機、工程技術等審計項目的復合性審計人才偏少,難以適應各界對審計機關的要求。審計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利用一直以來是大部分基層審計機關的薄弱環節。對信息資源的浪費和閑置普遍存在,體現在:一是重考核、輕利用。一個審計項目從立項到審計報告和處理決定的發出,產生了大量的有價值的審計信息,按照考核要求,一部份與項目有直接關聯的審計資料被裝訂入審計檔案,另一部份信息則遭到廢棄。在年終考核之后,審計檔案也束之高閣,這部分資源的再利用率較低;二是重“紙質”化信息、輕電子化數據。長期以來許多審計人員已習慣于與“紙質”的文書檔案打交道,對電子數據缺乏重視,不能較好地將二者結合起來,以提高工作質量與效率;三是重收繳、輕轉化。審計項目完成后,審計人員的主要精力就側重于被審計單位的違紀金額催繳入庫,對審計建議采納、理論成果的轉化等方面重視程度不夠;四是重個體積累、輕交流共享。審計任務分解落實到各人手上時,許多同志做著重復的勞動,花費著大量時間精力收集同事已有的信息資料,很少與其他科室交流,共享已掌握的審計信息資源。因此為解決審計資源不足和審計任務繁重的矛盾,必須對現有審計資源進行整合。二、審計資源整合的途徑就大部分基層審計機關的現狀而言,要克服審計資源不足的困難,能做的、要做的主要有以下兩條途徑:1、對內立足于審計資源的開發,以提升人員素質和工作效率(1)改革內設機構設置,統籌審計力量。要打破按行業設定科(股)室機構的框框,在全局范圍內調配人力資源。由于現階段社會發展的節奏很快,社會關注的熱點和焦點也在不斷轉變,所以各個時期的審計側重點不同,造成各業務科室之間的審計任務與審計力量的不協調。有些業務科室的審計項目來不及做,另一些科室則長年比較清閑,甚至沒事做。如不改變這種現狀,既影響了審計進度和質量,也浪費了大量的人力資源。建議人員較多的基層審計機關改革原來按行業設置內設機構的做法,改設為綜合審計科室,各個綜合審計科室原則上不固定審計對象,沒有原先的按行業劃分的“勢力范圍”,不僅有利于審計機關的廉政建設,有利于審計對象和資源的統籌管理,有利于審計任務的落實和分解,而且,每個審計人員都能有機會接觸到不同類型、不同行業的審計對象,對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業務能力,防止業務“偏科”都很有益處。(2)建立激勵機制,實行審計項目主審負責制。成立“審計項目質量評議委員會”,選拔一批責任心強、業務水平較高的骨干擔任主審,由主審參與審計項目的招標,由中標的主審選擇合適的助審人員組成審計小組,再由“審計項目質量評議委員會”對審計項目的完成質量、效率進行考評。對主審要在精神上、物質上實行必要的激勵,對沒達到考評要求的主審要適時撤換。完善獎懲措施,適度增加審計人員的壓力,激發他們的工作主動性和積極性,改變一部分審計人員在審計現場“大呼隆”的狀況。(3)建立審計信息資源的數字化平臺,實現信息的有效共享。一個審計項目的完成,從審前調查、審計方案、審計日志、審計工作底稿、采集的證據、審計處理處罰的定性依據以及適用的法律法規、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等,產生了大量的信息資料,再加上多年的積累,數量更為龐大。如果仍采用傳統的方法進行查閱,不僅資料的利用率低,而且效率和效果都不會好。據了解,目前有些基層審計機關已擁有獨立的服務器,并達到人手一臺電腦的標準,但這些硬件設備當前大部分還僅限于文檔處理或瀏覽網頁,沒有發揮出應有作用。所以審計信息資源的整合還有許多路要走:一是要打破科室界限,實現信息共享;二是對已形成的“紙質”資源進行登錄或掃描,實行“數字化”;三是今后所有的審計項目工作實行“無紙化”,直接接入數字管理平臺;四是在本單位內建立和完善局域網絡平臺,所有信息“網絡化”,有利于授權人員的信息采集、檢索;有利于管理人員適時撐握審計工作進度和狀況,控制審計項目質量;有利于實現資源的最佳配置,降低審計工本,提高工作效率。2、對外立足于審計資源的利用,以彌補國家審計人力上的不足審計機關要完成日益繁重的審計任務,僅僅依靠本身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內部審計、社會審計作為審計體系的“三駕馬車”之一,是審計機關整合利用的最有效資源。(1)制度的建立與完善。雖然《審計法》和其實施條例規定,國家審計對社會審計、內部審計負有指導、監督和管理的職能,但對整合利用這部分資源,未能明確規定。這就要求基層審計機關要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不斷探索,勇于實踐,在《審計法》的大框架內,擬定出能適合當地的“國家審計機關借用審計人員管理辦法”和便于操作的“主要審計類型的審計操作規程”,并由當地政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加以規范,減少整合資源在制度上的風險。同時,審計機關還應就借用人員經費問題,做好充分預算,列入當地財政預算。(2)人力的組織與協調。國家審計和社會審計、內部審計有許多共性特點,又有各自不同的優勢。審計機關只要組織協調得當,實現優勢互補,必將帶來較大的整合效益。社會審計組織由于經過長期的市場競爭,在業務技能、工作效率和風險控制等方面已具有一定優勢,尤其是對固定資產投資、金融、制造、流通等領域的審計優勢明顯。審計機關要對他們的工作按照國家審計的要求加以規范。同樣,內部審計由于熟悉本行業本部門的經營環境,了解本行業被審計對象的共性問題,通過審計容易發現被審單位在經濟活動中的深層次矛盾,所以審計機關應發揮他們的優勢,用于專項審計、績效審計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3)對項目的管理與監督。當前國家審計在利用外部審計力量時,主要有兩種組織方式:一種是國家審計主導式,另一種是外包監管式。審計機關應根據審計項目的類型,選擇合適的組織形式,保證審計質量。對不能勝任審計工作的人員應及時更換,對沒達到審計質量考核要求的社會審計機構,應取消以后參與投標的資格。總之,國家審計整合審計資源的過程,既是挖掘自身潛力的過程,也是采百家之言,與社會審計、內部審計優勢互補的過程,三者之間在互相合作中達到共同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的目的。(作者:江蘇省丹陽市審計局 張華龍) (本文內容僅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任何審計機關和本網站的觀點,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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