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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立法促進大部門改革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8日 02:10 第一財經日報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十次委員長會議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國有資產法草案。這標志著國有資產法將正式進入人們的視野。 國有資產法起草工作幾起幾落,此前之所以未進入常委會的議程,原因在于我國國有資產行政管理體制尚未理順。國有資產從多頭管理到綜合管理,經歷了一系列的制度變遷。國務院國資委的成立,給國有資產法的出臺提供了難得的契機。但是,困惑依舊存在,僅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環節就有著諸多問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律關系一直沒能徹底理順。 解決這些問題當然不能全部依靠國有資產法,但是,國有資產法不能不為解決此類問題預先留下法律對接的窗口。假如國有資產法僅僅滿足對現存行政管理體制的確認,那么這部法律既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問題,也不能徹底理順國有資產監管體制。 我們必須承認,現行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多頭管理所帶來的弊端,但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胡子眉毛一把抓”的管理方式,確實又產生了許多特殊的問題。例如,國資委下屬企業之間的競爭如何監管?國有資產調撥、資產重組如何適應現代市場經濟運行機制需要?所有這些問題都促使立法機關必須在更廣闊的視野,從行政體制改革出發,構建嶄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當前,我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行的是金融資產與非金融資產分別管理的模式。在非金融類國有資產中,文化、體育等國有資產和其他無形國有資產仍然處于多頭管理的局面。所以,從理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律體系的角度來看,也要求立法機關通過制定科學的國有資產管理法,推動我國行政體制改革?梢赃@樣說,國有資產法為我國大部門體制改革提供了難得的機遇,而大部門改革又為我國國有資產法的出臺埋下了伏筆。 我國行政體制改革的通常做法是,由中央出臺有關設立行政機關的紅頭文件,組建行政機構,然后由行政機構制定法律,明確行政機構的職能。這樣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行政立法滯后的問題,但是卻在客觀上造成了行政機構權力擴張、行政職責不清的現象。所以,要想科學推進行政體制改革,必須首先制定法律,并且根據法律設置行政機構,明確行政機構的職責和工作程序。 國有資產法應當按照憲法的規定,明確國有資產的范圍,確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行政機關,規定國有資產監管的程序和具體的權限,確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分明。當前我國國資委是隸屬于國務院的特殊事業單位,擔負著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的重任。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國資委更像是一個超級經營公司,它以國有企業的經營利潤為考核指標,并且在海內外選拔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這樣的監管體制既不符合我國國務院組織法、公務員法的規定,同時也不利于從根本上約束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經營行為,所以應當從體制上加以改革。 從國有資產的屬性來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隸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從國有資產分布特點和經營管理的便利性考慮,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屬于特殊的監事會——由人大代表、經營管理專家、國有企業職工代表組成,擔負在全世界各地選拔優秀管理人才的職能。國有企業的董事會組成之后,應當定期向各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并且接受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質詢。國有資產法不是一個授權行政機關經營管理國有資產的法律,而應當是一個約束各級行政機關干預國有企業經營管理行為的法律。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國有資產法應當跳出傳統的行政主導立法的窠臼,真正成為一個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法律。 很顯然,按照這樣的改革思路,國有資產法草案中所涉及的行政體制改革,將不僅僅是把現有的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進行重新組合,建立統一的管理體制,也不僅僅是確定現有的分級管理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而是在重新整合國有資產的基礎上,明確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建立一種對最高權力機關負責的科學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 這樣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改革,可能會觸及到一些行政機關的特殊利益,會影響到部分國有企業的利益。但是,國有資產的屬性決定了監督管理機構必須直接對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必須在最高權力機關的授權之下,建立一種有別于傳統行政機關的特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模式。新的模式是跨越行政部門的、超越行業利益的、真正為全體出資人負責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國有資產法,不僅是出于對國有資產監管機制調整的考慮,在一定程度上也促進了我國行政體制的系統化改革。 歡迎訂閱《第一財經日報》!訂閱電話:010-58685866(北京),021-52132511(上海),020-83731031(廣州) 各地郵局訂閱電話:11185 郵發代號:3-21 新浪財經獨家稿件聲明:該作品(文字、圖片、圖表及音視頻)特供新浪使用,未經授權,任何媒體和個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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