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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外地公差 返途期間視作加班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2日 08:18 每日經濟新聞
BY 何勇 每日經濟新聞 李鴻光 通訊員 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雇員吳水德(化名)認為,乘坐火車一天應算作加班行為,單位須向自己支付加班工資。但不服勞動仲裁的該單位上海某清潔服務公司則認為,未安排過吳某加班,不認可仲裁的裁決。近日,上海靜安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由該清潔服務公司支付吳某加班工資418元及晚退工損失289.20元。 2007年7月14日,吳某被招聘進該公司擔任空調管道部門質量評檢經理,雙方于7月18日簽訂《勞動合同》。2007年7月29日至8月5日,公司派遣吳某到北京培訓。8月6日公司通知吳某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吳某工作至該日止。8月8日,吳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于10月8日作出裁決,該公司支付吳某7月28日、8月4日加班工資及晚退工損失。 不服該裁決的清潔服務公司向法院訴稱,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還簽約了《保密合同》。而在北京培訓期間,吳某向其他培訓人員推銷自創產品,并擅自闖入供應商開發車間偷拍照片。據此,公司在同年8月6日解除了雙方勞動合同。該公司還認為沒有安排吳某加班,已為吳某辦妥退工手續,表示不愿意支付加班費。 經法院查明,在2007年7月28日,吳某臨去北京前一天,公司通知吳某到公司開會安排去北京事宜,吳某為此加班2小時。吳某在7月29日19時38分乘火車從上海去北京,8月4日19時38分又乘火車由北京返滬,8月5日上午7時06分抵達上海。另外,公司在8月13日開具退工證明,并郵寄給吳某,吳某于8月31日才收到證明。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在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系時,應及時結清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單位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未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加班工資。證據顯示2007年7月28日、8月4日系雙休日,公司安排吳某開會和培訓途中應視為加班,公司應支付加班費。此外,公司未在解除吳某勞動關系后7日內替吳某辦妥退工手續,延誤了吳某的正常就業,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何勇 每日經濟新聞 李鴻光 通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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