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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型央企需上繳10%紅利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2日 06:58 東方早報
早報見習記者 杜琴慶 根據中國財政部網站昨日消息,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會同國資委發布了《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辦法》顯示,央企應交利潤的比例將區別不同行業分類執行,這意味著從2008年起,除了軍工企業、轉制科研院所企業三年內暫不上繳紅利以外,其余兩類央企將按照利潤的5%或10%的比例上繳紅利。 “國有資本收益收取對象為中央管理的一級企業。”《辦法》明確,國有資本收益包括: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上交國家的利潤,以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等。 《辦法》規定,中央企業擁有全資或控股子公司的國有獨資企業,應交利潤需按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合并財務報表中反映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基數申報。 應交利潤的比例,則區別不同行業,分三類執行:第一類為煙草、石油石化、電力、電信、煤炭等具有資源型特征的企業,上交比例為10%;第二類為鋼鐵、運輸、電子、貿易、施工等一般競爭性企業,上交比例為5%;第三類為軍工企業、轉制科研院所企業,上交比例3年后再定。 《辦法》還對國有資本收益的收取方式作出明確規定,除了中國煙草總公司上交國有資本收益,由財政部直接審核,按審核結果辦理交庫外,其余央企的紅利申報與上繳流程均需通過國資委審核后上報財政部。 此外,財政部還發布了《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試行辦法》,該辦法規定,財政部將根據收入預算和中央預算單位上報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建議草案,統籌安排,編制國有資本經營收支預算草案。同時,財政部還會同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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