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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2日 03:25 中華工商時報
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 據新華社北京11日電 日前,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實施條例將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為便于大家理解實施條例有關內容,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問:實施條例對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人作了哪些細化規定? 答: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為進一步增強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明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范圍,實施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按照國際通行做法,企業所得稅法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并分別規定其納稅義務,即居民企業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部分納稅。同時,為了防范企業避稅,對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也認定為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還應當就其取得的與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境外所得納稅。為此,實施條例對“實際管理機構”的政策含義作了明確,即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對非居民企業所設立的“機構、場所”的政策含義也作了明確,即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工廠、農場、提供勞務的場所、從事工程作業的場所等,并明確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和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 問:實施條例對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收入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實施條例進一步規定,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同時,實施條例明確了企業取得的各種形式收入的概念,以及收入實現的確認方法。 問:實施條例是如何界定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則,實施條例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第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第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與現行優惠政策(內資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減按18%的稅率征稅,3萬元至10萬元的減按27%的稅率征稅)相比,優惠范圍擴大,優惠力度有較大幅度提高。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將高新技術企業的界定范圍,由現行按高新技術產品劃分改為按高新技術領域劃分,規定產品(服務)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范圍,以解決現行政策執行中產品列舉不全、覆蓋面偏窄、前瞻性欠缺等問題。具體領域范圍和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同時,實施條例還規定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指標: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均不低于規定標準。這樣規定,強化以研發比例為核心,稅收優惠重點向自主創新型企業傾斜。 問:為什么實施條例沒有對匯總納稅和合并納稅的具體辦法作出規定?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和第五十一條分別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應當匯總納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納稅。由此,可能出現地區間稅源轉移問題,各界都非常關注。由于稅源轉移處理屬于地方財政分配問題,實施條例不宜規定得過細,授權匯總納稅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實施條例施行后,將根據“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分配”的原則,合理確定總分機構所在地政府的分享比例和辦法,妥善解決實行企業所得稅法后引起的稅源轉移問題,處理好地區間利益關系。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考慮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了法人稅制,企業集團內部的母子公司原則上應獨立納稅,合并納稅應從嚴掌握,這樣也有利于減緩地區間稅源轉移問題。因此,沒有在實施條例中規定合并納稅的范圍和條件,對個別確需合并納稅的,由國務院今后根據實際情況再作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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