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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審計機關經費“短腿”制約審計事業發展(07-12-7)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7日 15:12 審計署網站
當前,由于客觀上存在的財政供應能力有限以及審計機關經費保障尚未納入法制化軌道,使得審計經費緊張問題幾乎成了制約審計機關特別是基層審計事業發展的“瓶頸”。在一些地方,審計機關除了完成一些政府交辦的審計任務外,其他的時間都要“積極”籌備自身“口糧”,為“找米下鍋”而奔波忙碌,對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的專項審計和必審項目,已是應付了事或無瑕顧及。這種狀況已經嚴重影響審計事業特別是基層審計事業的健康發展和審計監督作用的有效發揮,必須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并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加以解決。一、地方審計經費欠缺由來已久某市審計局在一份《地方審計機關在依法審計中有關問題的思考》內部報告中透露:地方審計機關存在獨立性缺失、強制措施弱化、經費嚴重不足和人員嚴重短缺等問題。顯而易見,當前地方審計機構面臨的尷尬窘境帶有一定的共性和普遍性。某自治區審計廳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區地縣審計工作的幾點意見》中顯示,該區審計機關工作經費普遍得不到保障。由于財政困難,該區80%的地縣審計機關開展審計工作的基本經費沒有列入預算給予保證,主要依靠臨時安排解決。審計廳每年都要擠出一部分經費,補助一些縣市維持正常的審計工作。經費不足已經影響到了審計機關的正常工作。同時,全區審計機關工作辦公場所擁擠,工作設備簡陋。地縣審計機關與政府各部門綜合辦公居多,近幾年經過審計廳與當地黨委、政府協調,部分縣市審計機關的辦公條件雖有所改善,但大多數單位辦公場所擁擠的問題依然沒有得到緩解和根本解決。在辦公設備方面,復印機、打字機、計算機等基本辦公設備數量少,普遍已經老化。由于地方財政難以保證和解決審計經費,“老掉牙”的設備長期得不到更新,審計信息化和計算機輔助審計也就無從談起,無法落實。據有關資料分析,在我國縣級審計機關經費保障情況較好的不足三分之一,而較差的在三分之一以上。種種跡象表明,審計經費缺口較大已成為當前我國審計機關主要是基層機關建設存在的突出問題之一,且問題由來已久,亟待解決。雖然《審計法》中明確規定,要求將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經費由各級政府財政部門予以保證。但實際情況是審計機關同一般行政機關相比,工作雖有特殊性,但并沒有享受到任何特殊的待遇,在地方財力緊張的時候,審計經費很難得到保證。一些縣級財政部門只保障審計機關的人頭經費,有的人頭經費都難于保證。一般情況下,交辦審計事項,卻很少“交辦”項目所需經費,而任務必須不折不扣按時完成。既沒有經費來源,也沒有罰沒收入,又沒有增撥項目專項經費,所帶來的大量審計項目經費支出,審計部門只能“眼睛向內”或“眼睛向外”的“廣開財源”,迫于無奈,便想方設法“自我消化”,不得不委曲求全與被審單位搞好所謂的“關系”,以“贏得”被審單位的“理解”和“支持”。事實上,在審計經費相對緊張的情況下,各級審計部門在完成中央、省、市、區下達的審計計劃項目之外,還要完成地方黨委、政府臨時交辦的審計事項。在不少地方黨委、政府領導看來,政府部門不只審計一家,要平衡全局,不能對審計“特殊”和“額外”的照顧,所以《審計法》中明確規定的,要求將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經費由各級政府財政部門予以保證,在不少地方也就成了一紙空文,成了美麗的“畫餅”。二、經費欠缺嚴重制約審計事業發展經費欠缺對審計事業的影響是十分明顯的。一是制約了地方特別是基層審計機關監督職能的發揮。有的縣審計局只有幾個人,一年的經費只有區區十幾萬元,更別提給審計人員配備筆記本電腦等現代化的硬件設備。而他們要審計的單位卻有幾十上百個,甚至更多,實施有效的審計監督的難度可想而知。結果這些縣級審計機關礙于人力、財力和時間,對被審計單位都是匆進快出,草草了事,很難把問題查深查透,很難真正發揮審計的監督作用。二是制約了依法審計的力度。在現行財政體制下,多數縣級財政是吃飯財政,部門經費不足是一種普遍現象,只不過程度不同,根本不可能得到保證。審計經費的解決也不能例外,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審計機關為了爭取經費,在某些方面不可避免地進行“權錢”交易。以財政同級審為例,財政部門是財政同級審過程中審計監督的主要部門,審計機關與財政部門是一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雙方不應該存在部門或個人的任何利益關系。但由于財政部門具有編制預算、安排各部門經費的職能,一些縣級審計機關認為,經費能否得到較好解決,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審計機關同財政部門的“關系”。這種認識的存在導致一些縣級審計機關為順利解決自身經費而不愿得罪財政部門,不愿因同級審而影響與財政部門的關系,從而在一些問題上的定性、反映和處理方面作出不適當的“退一步海闊天空”的“忍讓”,由此嚴重制約了依法審計的力度。三是制約了審計信息化建設。審計信息化建設對于審計工作的開展至關重要,但由于審計機關的經費由同級財政提供,基層財政尤其是貧困山區縣(市)財政更困難,導致許多地方審計信息化建設所需經費長期無法落實。還有一些審計機關千方百計籌集資金購買了計算機設備、部分審計軟件,但卻苦于經費等問題,無力讓審計干部參加各類知識培訓,設備成了“聾子的耳朵——擺設”。三、解決經費緊張問題需多管齊下當前,解決審計經費問題,首要的是要通過高質量的審計,來進一步樹立審計權威,提高審計地位,以引起各級黨委、政府領導的高度重視和支持。在這方面,有不少市縣審計機關都有成功的經驗和做法。作為上級審計機關,也應該上下溝通,盡可能幫助基層審計機關解決一些迫切需要解決而又力所能及的問題。實際上,各級地方財政也要考慮到審計的特殊情況,在經費問題上適當給予傾斜。各級審計機關的經費(包括經濟責任審計、建設項目審計及教育培訓)應當切實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為保證審計監督的客觀公正性,各地要嚴格按照《審計法》的規定,將審計機關必需的辦公、出差、設備購置等正常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重點保證,逐步解決好審計經費緊張問題。要從根本上解決審計經費問題,僅有上述“彈性救濟”方式顯然是不夠的,尚需從體制上尋求解決辦法。一是以更加明確的法律形式確定審計業務經費的保障標準。現行《審計法》關于審計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的規定過于籠統,不便于實際操作,應當就此問題作出更為詳盡的規定,進一步以法律形式予以保證。二是改進現行審計經費預算編報制度,將審計經費單獨列入財政預算。2000年,經國務院同意,審計署及派出機構首先實行了審計經費全部由國家財政負擔的辦法,這對于維護審計機關的獨立性,保障審計機關依法有效地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的確是個好辦法,應上行下效,推而廣之。為了更好地保證審計機關依法獨立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從體制上理順審計機關與財政部門的關系,切實解決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逐步改進現行審計經費預算編報制度,即參照和借鑒國際上通行做法,先由審計機關根據職責、任務和計劃及定員定額標準編制預算草案,無須政府審批,由財政部門在本級年度預算中單獨列示,報經本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執行。三是改革審計管理體制。建議地方審計機關實行省級行政垂直管理。就是省級審計機關在省政府和中央審計機關領導下工作,市(縣)區三級審計機關實行省廳派出制,工作、人員、經費實行省級垂直管理,經費由省財政保障。這種體制是一種現行法律體制的完善,也有利于提高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審計工作效率。基層審計機關的困境是共性的、普遍性的,這個困境來自于地方財力的制約,又受制于體制的約束。在目前情況下,地方財政很難保證審計經費的落實,那么,地方審計機關經費保障難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緩解。對基層審計機關而言,在體制問題一時還不能完全解決的情況下,更需要做到“審有所為”,“審必作為”,通過自身努力適當解決和緩解審計經費保障難的問題。(作者:江蘇省張家港市審計局 朱建中) (本文內容僅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任何審計機關和本網站的觀點,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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