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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出臺規范黨(工)委書記經濟責任審計意見(07-12-7)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7日 15:11 審計署網站
近日,寧夏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審計廳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開展黨(工)委書記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進一步規范黨(工)委書記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意見》要求,各級黨(工)委書記任期屆內,一般情況下都應當接受經濟責任審計;任期不滿一屆,因工作調動、提拔、退休、免職、降職或撤職等情況的,原則上應當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各地要全面理解、認真落實“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的指導原則,按照“任中審計”為主,逐步實現“先審后離”或“逢離必審”的要求,有計劃、有重點的推進市、縣(區)、鄉鎮(街道)黨(工)委書記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意見》指出,每年年底,組織部門應當根據干部管理需要會同審計機關,協商提出下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建議名單,征得黨委同意后,將符合審計條件的同一地區或單位的黨委書記與行政領導可同時委托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黨(工)委書記與行政領導同時委托的,審計機關可以作為一個項目,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避免重復檢查、節約審計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黨(工)委書記與政府領導干部同時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可出具一份《審計通知書》、《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或其他審計文書,同時送達被審計對象和有關部門!督洕熑螌徲嫿Y果報告》按審計對象分別撰寫,報送有關部門。 《意見》強調,要緊緊圍繞黨(工)委書記任職期間所在地區或單位的重要經濟活動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方面:(1)主要經濟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包括財政收入、居民收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政府負債等重要經濟指標的真實性和變化情況等。(2)經濟政策落實情況。包括產業結構調整、城市化建設、新農村建設、社會保障、環境保護、招商引資、產權交易、土地出讓和經濟開發區建設等方面,審查有無與國家和自治區重要經濟政策相矛盾或者相抵觸的情況。(3)重大經濟決策情況。包括重大經濟決策是否遵循了科學民主的程序,是否取得了預期的效果,有無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等。(4)財政收支情況。所在地區和單位全部政府性資金,包括預算資金(基金)、預算外資金、土地出讓金、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等收支是否真實、合法,是否實現了預期效益。(5)廉潔自律情況。包括在資產處置、工程招投標、土地出讓、政府采購、財務收支、職務消費等重要經濟活動中,個人是否遵守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和廉潔從政的規定,有無經濟上的違紀違法行為等。 《意見》指明,黨(工)委書記在同一地區或單位任職時間超過三年的,經濟責任審計應以近三年情況為主,也可根據需要,追溯以前年度或延伸檢查有關單位;任職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任職時間審計;黨委書記由同一地區或單位行政領導直接轉任的,以委托時間為界,檢查近三年的有關情況,重大經濟事項可以向以前任期追溯。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辦理。 《意見》要求,黨(工)委書記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結合其所在單位的工作職責,根據審計重點查證的情況,關注相關經濟決策責任、執行責任和廉潔從政等情況,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反映經濟工作業績,界定應負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主要經濟指標一般應包括:地區生產總值、地方財政收入、城鄉居民收入、社會保障、基礎教育、環境保護、農業、科技和人口與計劃生育等政策的貫徹落實以及各類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等。界定和區分黨(工)委書記經濟責任時,一般應把握以下原則:(1)未經黨(工)委集體研究的事項,誰決策誰負直接責任;(2)黨(工)委集體研究事項,黨(工)委書記應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3)黨(工)委書記對親自交辦下屬部門、單位或人員辦理的事項,應負直接責任。下屬部門或單位執行偏差形成的違法違規問題,黨(工)委書記應負主管責任或領導責任;(4)黨(工)委對所在地區、單位的歷史遺留問題沒有采取有效措施處理,致使問題仍然存在或繼續發展,黨(工)委書記應負相應經濟責任;(5)黨(工)委書記對本地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經濟違法違規問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和國有資產流失等,除負有直接責任的事項外,原則上都應負領導責任;(6)經濟責任界限難以分清的重要事項,可以在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中用寫實的方式予以說明。 《意見》強調,開展黨(工)委書記經濟責任審計時,審計機關要注意了解和征求所在地區或單位黨委班子其他成員的意見。必要時,征求人大、政府和政協班子主要成員的意見,聽取所屬主要部門黨政負責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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