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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能成低薪期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6日 21:18 CCTV《經濟信息聯播》
現在,正是高校畢業生求職的高峰期,如何防止職場騙局,明確試用期期限和工資待遇,成為求職者關心的問題。對此,《勞動合同法》也進一步作了明確和細化。 現在,有不少非法用人單位或小企業,經常會利用求職者缺乏社會經驗和求職心切的心理,開出高薪進行誘惑, 或者利用試用期騙取廉價勞動力,然后再找各種理由把人辭退,或者不買保險等,讓求職者知難而退 。而現在這種伎倆已經成為職場騙局中最普遍的一種,大大浪費了求職者的時間和精力。新《勞動合同法》對此有了明確說法。 廣東省委黨校法學部副主任宋儒亮說:“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簽訂一年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試用期也屬于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試用期證明你是合格的被聘用了, 用工期限從你試用那一天就開始算了。” 此外,試用期也不等于低薪期,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同崗位正常用工工資的80%,有最低工資的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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