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審計工作實踐中幾個具體問題處理之我見(07-12-3)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3日 16:32 審計署網站
隨著國家審計法制建設的不斷加強,各項準則、規定等國家審計規范陸續頒布,審計工作正逐步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軌道。但在審計實踐中,由于審計人員所接觸到的問題千差萬別,法律、法規以及審計規范,不可能做到對每項問題都做出統一規定,這就需要審計人員在處理具體問題時進行具體分析,把握原則,因事制宜,做出恰如其分的審計處理。現就以下幾個具體問題如何進行審計處理作一探討:一、審計中查出不屬于違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違反《審計法》的違法行為審計機關如何處理審計中經常會遇到審計發現的問題,有些并不是違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行為,而是諸如計劃、業務、人事、統計、會計等等其他方面的問題。比如,虛報經濟數據、不按規定保管會計資料、工程驗收中弄虛作假出具虛假驗收報告等,對這些問題一些專門的法律、法規也規定了相應的處理、處罰措施,審計人員能否依據這些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呢?目前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審計是一種經濟監督活動,凡是與經濟事項有關的違法行為,審計機關都有權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持此種觀點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審計機關以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為審計評價和處理、處罰依據”;另一種觀點認為,審計只限于對國家規定范圍內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進行審計,只有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規定才能成為審計機關進行審計評價和處理、處罰的依據,不屬于違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行為以及違反《審計法》的行為,如果國家沒有專門的規定,審計機關不能直接進行處理、處罰,持此種觀點的法律依據是,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條第二款,“審計機關依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筆者傾向于第二種觀點。因為任何部門和單位都有一定的職權范圍, 審計機關也不例外,從我國《憲法》第九十一條看,設立審計機關的目的非常明確,“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新的《審計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也明確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依照本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前款所列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很明顯,審計的對象或客體是財政、財務收支,根據責權一致的原則,審計機關應只能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進行監督,并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進行處理、處罰。超出其法定職權范圍則屬違法。這里需要明確三層意思:一是審計機關必須向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作出審計決定,對不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不能進行處理、處罰;二是必須對違反國家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作出審計決定,對于超出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范圍的事項,審計機關無權作出審計決定;三是審計機關作出審計處理、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應當符合《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審計機關有權作出的處理、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當審計機關在審計中,查出不屬于違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違反《審計法》的違法行為時,正確的做法應當是,按有關規定移送有權部門處理。二、審計中查出被審計單位已自行糾正的違法問題如何處理審計前要求被審計單位進行自查自糾,是審計機關的一貫做法,但對被審計單位自查自糾的有關問題如何處理,目前尚無明確規定,實際工作中做法各不相同。一種做法是,對被審計單位自查自糾的問題,審計報告中不再作為問題進行反映;另一種做法是,對自查自糾的問題,審計報告仍如實進行反映,只是在進行審計處理、處罰時,注明該單位有自查自糾的環節,將其作為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罰的一條理由;還有一種做法,是因事制宜,不同問題,不同處理。具體的講就是,對自糾后沒有不良后果的,審計報告不再進行反映,比如記賬錯誤造成原來賬目不平,已及時糾正,對不合規定的入賬發票自行進行了訂正,對漏繳的稅(費)及時進行了補交等。對自查自糾后原違法過程不能消失,且有一定不良后果的,將違法過程如實在報告中反映,并視其情節予以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罰,比如對亂收費及時予以取消并退還違規收費款項,對私存私放財政資金行為及時將存折撤銷,對減收、緩收財政收入的行為及時補收等。筆者認為,上述三種做法中,第三種處理方法比較恰當。建議上級審計機關以此規范各級審計工作行為。三、審計查出以前年度需要沖轉或者調整賬目的事項如何處理這個問題也是審計人員在審計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比如行政單位將應計收入記入“暫存款”科目,將應計支出記入“暫付款”科目,企業單位將應在福利基金中列支的福利支出在管理費中列支,或將應在工資中列支的支出項目在經營費用中列支,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將不應在專項資金中列支的支出列入專項資金工程支出等等,對這些問題,審計人員一般都在審計決定書中,指明要求被審計單位沖轉或調整有關賬目,屬于挪用專項資金的要求歸還原資金渠道。對上述問題,雖然都發生在以前年度,但有的需要對以前年度的賬目進行調整,如行政單位將應計收入記入“暫存款”科目,將應計支出記入“暫付款”科目,發現類似問題,必須對上年年度的收入、支出、結余等賬目進行調整。有的則可以在以后年度進行調整,如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將不應在專項資金中列支的支出列入專項資金工程支出等,則可直接在以后年度進行賬目調整。有的則無須再進行調整,如企業單位將應在福利基金中列支的福利支出在管理費中列支,或將應在工資中列支的支出項目在經營費用中列支,因前項影響到企業損益,涉及到補稅或退稅,應直接在當年補稅或退稅即可,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賬目進行調整,后項因不影響企業損益,不涉及補稅或退稅,筆者認為則無須再沖轉或調整以前年度有關賬目。(作者:河北省青縣審計局 王守富)
(本文內容僅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任何審計機關和本網站的觀點,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 新浪財經吧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