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炒”員工用人單位要補償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3日 11:56 蘭州晚報
本報訊 昨日,記者從市勞動保障部門獲悉,按照《勞動合同法》要求,蘭州市目前沿用的勞動合同規范文本正在征求各界意見加緊修訂,有望在新法實施前正式面世。針對連日來市民關心的諸多問題,記者請市勞動監察大隊的金大隊長和甘肅五環律師事務所的張妙雷律師,結合本地實際給市民解疑釋惑。金大隊長提醒市民,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關系的主要依據,希望勞動者學會依法保護自己。從明年開始,企業如果與員工未簽勞動合同,將要支付雙倍的工資。職工炒老板魷魚可以不再賠違約金。面對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以下5條規定需引起用人單位注意。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代價高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簽訂的,將付出高昂的代價。 比如,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同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相關條文第10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開罰單得經過職代會討論 一些企業老板動不動就在完不成工作任務等方面給員工開罰單,今后這種舉動如果不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就屬于違法行為。 類似“末位淘汰”的制度也是一樣,不通過法律程序就屬于非法。 ●相關條文第17條: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涉及勞動者利益的重大事項上,應當經過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不能搞“一言堂”。 未盡告知義務可能屬“欺詐” 在招工中,一些用人單位提供虛假信息,刻意隱瞞工作的職業危害,按新的《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必須如實告知相關內容,而這種告知義務是法定的、無條件的,不是勞動者主動詢問才告知。同時,用人單位也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 如果其中一方有虛假信息,屬于采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條文第8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炒”員工用人單位要補償 過去勞動合同嚴重短期化,關鍵的原因,是在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一般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勞動合同未到終止,用人單位單方要求解除,則必須支付補償金。一些用人單位就千方百計縮短勞動合同的期限。 新的《勞動合同法》作了重大改變,除勞動者原因不能續約的外,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也要支付經濟補償,其標準與解除長期勞動合同的標準完全一樣。 ●相關條文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 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代通知金”解約時間靈活選擇 在《勞動合同法》中,首次明確可通過“代通知金”的形式,方便用人單位在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對解約時間作靈活選擇。 ●相關條文第40條《勞動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勞動合同法》延續以上規定,還規定,用人單位也可以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然后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 新浪財經吧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