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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先行是社保體系完善的前提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1日 01:09 21世紀經濟報道
11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社會保險法》草案,標志著我國社會保障立法進程又邁進了一大步。作為社保體系的核心法律,新草案將涵蓋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五個保險領域。 我國社會保障改革已延續十幾年了,但基本法律的缺位,使這一改革始終缺乏“尚方寶劍”。現代社保體系在中國的發展,與市場化轉型密切相關,在與計劃體制相應的、傳統板塊式社保制度被觸動后,需要進行重大改革來維系國民福利和社會穩定。1990年代,與社保改革相關的一系列立法活動開始出現,如《勞動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以及國務院1991年通過的《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都構成了社保體系的立法基礎。 然而,十幾年過去了,雖然社保改革取得了重要成就,但與讓公眾分享經濟發展成果、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相比,還遠遠沒有達到要求,其原因之一,就是立法基礎的不完善。現有對社保的法律支持,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地方法規為主,法律法規數量少、層次低,立法分散,難以形成體系,尤其缺乏綜合性社會保險基本法,這使得國民福利保障只能通過行政手段,弱化了社會保障體系的嚴肅性和運行效率。 現代市場經濟國家通過法治化來保證政府為公眾服務,其中社保立法本質上是為了明確規定政府的責權。從此角度看,現代社保立法的原則,除了增加政府的職責,更要明確限制政府的權力,避免以社保名義侵害國民福利的政府行為。1883年,德國頒布《疾病保險法》,標志著以社會保險為核心內容的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誕生。1935年,美國國會通過《社會保障法》,促使社會保障制度在美國得到全面實施。如今,歐美各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已經進入成熟階段,無論是“福利國家”的北歐模式,還是政府與市場結合的美國中間模式,或者“完全積累制”下的拉美模式,雖然各自都有不如人意之處,但毋庸置疑地已經成為現代社會的基石。 我國多年社保改革舉步維艱,但值得慶幸的是,《社會保險法》已呼之欲出,或許將帶來一個全新的中國特色社保制度的改革時代。當然,為了彌補我國社保改革的法律缺位,不僅需要盡快出臺《社會保險法》,還需要一系列單項法律和實施細則的配合,由于涉及眾多主體的利益,這一立法過程必然困難重重。需要強調的是,制定這些法律,根本目的是為了以法治來保障國民基本福利,其中應該充分貫徹幾個原則。 首先,應在立法精神中充分體現社保的制度化特征。所謂制度化,表明社保不僅是經濟制度,而且是政治和社會制度的核心要素。改革開放帶來經濟總量的迅速增長、富裕階層的規模增加,而收入兩極分化和貧困問題也更嚴重。社保制度是面向中低收入階層的制度,目的是為了盡可能使國民分享國家強大的成果,只有上升到如此高度,才能使社保改革真正被各界重視起來。其次,也應借此盡快強化社保體系的法律化特征。相關政府條例和部門規章是不可能真正約束政府自身權力的,以法律替代行政規章,是我國社保改革的出發點。如果有人擔心,通過法律會使政府在社保方面套上“財政枷鎖”,那么我們認為這個枷鎖是必需的,只有這樣才能促使政府在首先保證社保支出的基礎上,通過其他收支結構優化改革來實現公共財政的意義。 此外,社保立法也應體現出全民化。這要求立法過程不僅是部門主導推動,而且要充分向社會聽證,使切身利益相關的大眾都盡量參與。同時,全民化還意味著要以法律手段來保證大多數國民被納入保障體系。人們只看到發達國家“福利國家”帶來的財政困境,卻沒看到這對于許多國家向現代社會平穩過渡的意義。在轉軌中的當前特定階段,為了真正實現社會和諧,普惠的福利保障是理應承受的成本,要想直接跨越發達國家社保制度的發展歷程,是不現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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